第七章刑法教案分析.ppt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第七章 刑法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与任务 一、刑法的概念 第三节 刑法的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 犯罪论 一、犯罪的概念 三、犯罪的构成 例 题 五、排除犯罪性行为 例 题 六、故意犯罪的形态 例 题 例 题 第五节 刑罚论 一、刑罚概述 例 题 例 题 例 题 三、量刑制度 4、驱逐出境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法处罚,在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驱逐出境是指将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逐出我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1、一般累犯构成条件有三: (一)累犯 累犯的实质是再次犯罪者,世界各国刑法都将其作为一种法定的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1.1 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1.2 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特别累犯构成条件有二: 这表明前后两罪都是比较严重的犯罪 1.3 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 1.3.1 如果前罪因适用假释而执行完毕的,5年期间应当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假释之日 1.3.2 如果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5年时间应从何时起算呢? 应当以主刑为准 2.1 前后两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 2.2 前后两罪没有刑度条件与时间条件的限制 即使前后罪可能仅仅被判处附加刑而没有主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 3、累犯的法律后果 3.1 应当从重处罚 3.2 不能适用缓刑 3.3 不能适用假释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1、自首的条件有二: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向有关司法机关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需注意: 1.1 自动投案并非一定是向司法机关投案,向基层组织、所在单位负责人投案也可视为自动投案 1.2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 1.3 共同犯罪的自首,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之后,不仅要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且还要交代同案犯的共犯行为,否则不构成自首 1.4 被告人如实供述后对事实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下列哪些是错误的? A 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 B 乙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和伤害经过,但对伤害行为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 C 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当成立自首 D 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特别自首 2.1 主体的特殊性 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三种人,因其人身已经处在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的必要和可能 2.2 供述的罪行具有特殊性 “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并且其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已被掌握的罪行不同时才能以自首处理 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的,虽然可以酌情从轻,但不属于自首 例如,张某因盗窃被羁押,在侦查期间,张某又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此前他还有两起盗窃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则甲交代的另外两起盗窃并不能作为自首处理;如果张某交代的是此前他还有一起诈骗罪行,则此时可作为自首处理 3、对自首的处罚 3.1 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2 如果原来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3.3 如果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立功 立功是自动交代(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刑事案件的行为,都是应当鼓励、给予从宽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 1、立功的主要表现有: 1.1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检举揭发型) 1.2 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刑事案件的(提供线索型) 1.3 协助抓捕其他罪犯的,包括未归案的同案犯(协助抓捕型) 1.4 阻止他人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其他贡献型) 2、重大立功:以上四项涉及重大案件时,成立重大立功 例如,甲因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在被行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