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洪波法理学讲义打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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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法理学的考点、结构和命题要求
法理学历年考题分布情况
法的本体
考查次数 已考考点 4 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4 法与法律规范★★★ 1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 9 法律原则★★★ 6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及关系★★★ 2 法律体系和当代中国法律部门★★ 9 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4 法的效力 法的溯及力★★★ 8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 1 权利能力 6 法律责任★★★ 3 法的局限性 3 法的价值冲突★★ 3 法的价值 法与自由 2 法律事件★★★ 1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4 法的作用★★★ 5 法律规则★★★ 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的运行
考查次数 已考考点 已考法条 1 立法的概念★★★ 2 法的制定机关及权限★★★ 3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法》第8、63条 2 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 《立法法》第63、69条 2 法律适用★ 2 司法★ 2 执法★,守法 1 法适用的目标 1 法的遵守 《宪法》第41条 5 法律解释★★★ 6 法律推理★★★ 6 法律解释的种类和方法★★★ 法的演进
考查次数 已考考点 2 法的继承和法律移植★★ 1 法的历史类型★ 3 法系★ 两大法系的比较 2 法的产生★ 2 法律意识★★★ 法与社会
考查次数 已考考点 4 法与道德的关系★★★ 2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2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与科学技术★★ 命题方法
核心考点中的边缘考点
核心概念中必不可少的限定词。这些限定词主要以必要的定语、状语等形式出现。
核心范畴的多个子范畴中列在后边的范畴。即,当一个概念有多个层次,或者当一对范畴有多种关系时,特殊的层次或关系为命题人所偏爱。
核心考点中的串联考点
内部串联:一个章节下的多个考点:主要集中在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等章节中。
外部串联:跨章节的多个考点。以司法要衡量的因素为中心来拓展。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体系(见下页)
专题一 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概念 争议焦点 法与道德之间是否具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立场类型 实证 权威制定是法概念的首要要素——实定法 社会实效是法概念的首要要素——实有法 非实证 内容正确性是法的唯一定义要素 第三条道路:内容正确性、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 【考点分析】 1.实证主义在功能和内容上并不绝对排斥道德,只是认为,道德不是必要要素。 2.非实证主义也并不排斥政治、社会对法律影响,只是认为,道德是必要要素。 3.理解:“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德礼乃政教之本,刑罚乃政教之用”。 本质 国家性
(正式性
官方性) 形成方式:国家制定或者认可 实施方式: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表现形式:国家发布的官方文件的规范性表现 阶级性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物质制约性 法的内容最终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考点分析】 1.法的本质在正式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的关系中来理解;但最终决定作用是物质生活条件 2.法中也包含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但不是被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理解“你们的法只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的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国法 成文法 专门机关制定的法律 不成文法 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 判例法 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法 教会法 其他执行国家职能的法 【考点分析】 新增考点,结合法的渊源部分来掌握。需要理解的是,区分法与国法,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立场,国法的范围受具体社会条件的影响。
特征 规范性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不特定性、反复适用性 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普遍性 普遍有效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 普遍平等对待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普遍一致性:法的内容始终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国家强制性 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可诉性 以制度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为保障权利的实现 权利义务性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考点分析】 1.规范性:
(1)法律只调整社会行为:即不调整纯粹自然现象,不调整纯粹个人行为
(2)法律只调整有社会意义的人的意志行为;但不是所有的有社会意义的意志行为,都由法律调整。
(3)理解“法律不问思想”的含义。其准确的含义是,单纯的思想动机,不能作为法律调整对象 2.普遍性
(1)法的普遍性不等于法的绝对性;
(2)正式的法律解释具有普遍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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