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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义..doc

发布:2017-01-03约2.45万字共1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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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法律哲学与法理学 法律哲学相当于法理学,而且一般是高等法律院系开设的课程。因而,法律哲学是法学的一个分科,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哲学(即以整个世界最一般规律为对象的学问),也不是它的一个分科。《不列颠百科全书》特别强调:“就法律哲学和一般哲学具有某种必然联系或一致性而论,‘法律哲学’这一用语可能引起误解”;“只有将这里所称的‘哲学’从它的最非专业性的和最广义的意义来解释,‘法律哲学’这一名称才不是用词不当。” 西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1.法律价值论: 法律价值论着眼于法律价值,而法律价值内在于法律自身并且是法律所追寻的目标,具体包括:自由、秩序、正义、平等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是人类为了一定的目的而有意制造的产物,一个正态的法律必然具有自身的价值,法律价值论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成为法理学的四大内容之一。 2.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将法律置于其社会背景之中,主要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有助于人们从社会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用,从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决社会问题。 3.形式法律科学: 形式法律科学将法律作为科学来对待,着眼于法律的形式方面。 4.法律本体论: 法律本体论主要探讨法律的本质、法律的核心概念以及法律概念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总结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法学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在中国法学界,其研究方向涉及有关法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立法学、比较法学、法律解释学和行为法学等基本理论或总论性的问题。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乃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部门法学的任务在于研究和阐明各自领域中的特殊概念和特殊规律;法理学则是从总体上综合研究一切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和共同规律,它是一门总论性的法律学科。 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尽可能准确、全面地把法之“理”揭示出来,以指导法律实践。法律落后,可以依法理加以改进;而法理学落后,则法律必有实质性的缺陷。 第二讲 西方法理学思想之源头 了解苏格拉底的守法观; 重点掌握柏拉图的法哲学思想的发展,思考与讨论柏拉图与孔子之比较; 了解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苏格拉底的法哲学思想 苏格拉底主张 1.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认为美德即是知识,道德规范就必须奠基于知识,来源于知识; 2.道德规范的混乱,是由于在知识上没有确定是非善恶的标准所致; 3.国家的法律就是体现是非善恶标准的,所以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苏格拉底为了坚持自己的原则和信念,甘愿以身殉道(原则、信念),而不愿苟且偷生,这是他的最伟大之处。 苏格拉底之死与守法精神 他认为,自己应遵守雅典的法律,他和国家之间有神圣的契约,这是他不能违背的。 他把作为一个公民而对国家所负的义务,与作为一个儿子对父亲所负的义务作了比较。 苏格拉底承认了人为法的权威,而且把遵守法律作为道德的要求,并认为是神圣的、绝对的不公正的法律,也必须遵守,不正义不就成了正义。 柏拉图的法哲学思想 1.正义就是和谐,就是“各守本分” 人的三种天性:理性、志气和欲望(reason, spirit, passion) 国家就是放大了的个人,个人就是缩小了的国家。 国家的三等人:一是有智慧之德的统治者;二是有勇敢之德的卫国者;三是有节制之德的供养者。 2.法官是在“以心治心” 心灵决不可以从小就与邪恶的心灵厮混,更不可犯罪作恶去获得第一手经验以便判案时可以很快地推测犯罪的过程,就好像医生诊断病人一样, 一名好法官一定不是年轻人,而是老年人,因为人很晚才知道不正义是怎么回事。 3.倡导贤人政治,轻视法律。 一个城邦国家如果实行法治的话,就会限制和妨碍哲学家的统治,用法律条文来束缚哲学家-国王的手脚是愚蠢的,就好像是强迫一个有经验的医生从医学教科书的处方中去抄袭药方一样。 4.关于四种不完美的政制 四种不完美的政制,包括:荣誉政制(Timarchy )、寡头制(Oligarchy)?、民主制(Democracy)?、僭主制(Tyranny)? 他指出,如果一个次完美的社会执政出现错误,那这个社会就会先演变成为Timarchy,再变成民主制,最后变成僭主制,这个演变过程通常也伴随着道德的沦丧。 亚里士多德的法哲学思想 亚里士多德法哲学思想主要内容 (一)关于法律的定义 (二)法律与国家政体 (三)法治和人治: “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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