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讲义(法的本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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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概念
考点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1、争议的焦点
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不同主张,大致可以将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
实证主义的法和非实证主义的法
2、实证主义的法
(1)基本主张:所有实证主义的法的理论都主张,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和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分类:
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奥斯汀、哈特、凯尔森)
3、非实证主义的法
(1)基本主张: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道德因素被包含在内,即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分类:
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自然法理论
以内容正确性作为必要要素,同时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的
(第三条道路)
司考真题(13-1-88不定项)
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 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C 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D 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
考点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三个层次:
1、法的最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
(1)正式性的定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
(2)正式性的体现:
①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非经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
②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的。一般而言法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但是国家强制是不可缺少的。
③法总是借助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阶级性的理解:即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统一性:在国家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统治阶级意志可以通过高度统一的法律形式获得集中,并随着法律实施,起到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的作用;
权威性:任何法律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力的制裁。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物质制约性(又称为社会性):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在此问题上的基本主张:
①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
②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
③社会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力是不断变化的;
④生产力的变化,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的变化;
⑤立法者不是在创造,而是在表述法律。
⑥法律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中。
司考真题(04-1-1单选)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正确的一项是:
A 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意识
C 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 法不受客观规律影响
(07-1-1单选)马克思曾经说过:“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肆意横行。”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 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很本区别
B 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
C 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
D 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09-1-7单选)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原理》中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中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例,而在与社会本身。”关于这句话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
A 法是社会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
B 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
C 法的变迁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
D 任何时代,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判例而独立发展
(10-1-91不定项)“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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