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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经典案例分析NEW.ppt

发布:2017-07-16约1.08万字共5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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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 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 (案例分析) 天津市财经学校 张桂芳 黄凤静 视同销售 例1:某小家电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2月委托某商场代销豆浆机5000台,双方约定,按照每台10元的价格计算手续费,待5000台全部出售并取得代销清单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代销费用。本月底尚未收到代销清单,但是已收到其中2000台的不含税的货款20万元。 要求:进行会计的账务处理及涉税分析。         委托代销,会计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 000     贷:预收账款    200 000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0 ×17 %=34000(元) 借:预收账款    34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34 000    企业所得税此时暂不确认收入。    例2: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实木地板用于本单位厂房在建工程,同类地板销售价格为20万元,该批产品成本为14万元,适用消费税税率为5%,增值税率为17%。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应交消费税=200 000×5%=10 000(元) 应交增值税=200 000×17%=34 000(元) 借:在建工程     184 000   贷:库存商品     1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视同销售 例3:甲公司为一家生产彩电的企业,2009年2月,公司以其生产的单位成本为8 000元的液晶彩电10台捐赠给福利院。该型号液晶彩电的不含税售价为每台11 000元,乙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借:营业外支出 98 700 贷:库存商品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 700   例4:甲公司为一家彩电生产企业,共有职工200名,20×9年2月,公司以其生产的单位成本为10 000元的液晶彩电作为福利发放给公司每名职工。该型号液晶彩电的单位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14 000元,该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假定200名职工中170名为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30名为总部管理人员。 原准则 借:应付福利费 2 476 000 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76 000      新准则: (1)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 借:生产成本 2 784 600 170×14 000×(1+17%) 管理费用 491 400 30×14 000×(1+17%) 贷:应付职工薪酬 3 276 000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3 27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76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例5:甲公司某年1月1日售出大型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签订合同日未收取价款,从销售当年末分5年分期收款,每年2 000元,合计10 000元。该大型设备成本为7800元。假定购货方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只需付8 000元即可。 分析: 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可以认定为8 000元,与名义金额10 000元差额较大,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第五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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