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B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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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B款)
注册号:C00017932522021112600443
(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21】(附)150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二条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和“重大疾病ICU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一项或者多项保险责任,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所投保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一)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一)事故或在等待期(释义二)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释义三)的专科医生(释义四)初次确诊(释义五)罹患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因此在医院接受住院(释义六)治疗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天数扣除每次住院免赔天数后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日津贴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ICU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其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因此在医院的ICU重症监护病房(释义七)进行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每次在ICU重症监护病房实际住院天数扣除每次ICU重症监护病房住院免赔天数后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ICU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日津贴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ICU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须符合如下规定:
(一)每次住院给付天数为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天数扣除每次住院免赔天数,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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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单次最高给付天数;
(二)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三)保险期间届满,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尚未结束,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被保险人住院天数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四)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30日的,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确诊罹患主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在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主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或重大疾病ICU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入住(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疗养院;
(三)入住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释义八)范畴的高等级病房,保单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五)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七)挂床住院、其他不合理或不必要的住院。
第四条日津贴额、每次住院最高给付天数、每次住院免赔天数、累计给付天数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ICU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分别对应的日津贴额、每次住院最高给付天数、每次住院免赔天数和累计给付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且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九)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支持索赔的全部账单、证明、信息和证据,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医学诊断书、处方、病理检查、化验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明细单据等。保险金申请人因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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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