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平台专用2022版A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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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平台专用2022版A款)
注册号:C00017932622021120919383
(众安在线)(备-疾病保险)【2021】(附)204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健康保险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的未解释名词,均以主险的名词解释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等组成。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一)后,经医院(释义二)的专科医生(释义三)初次确诊(释义四)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释义五),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或在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非首次投保或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六)事故而导致初次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第四条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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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七);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八)、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九),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释义十)的机动车(释义十一);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十二),但释义五“重大疾病”中所列第八十八项“职业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第八十九项“输血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第九十项“器官移植原因导致HIV感染”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释义十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四)。
第五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第六条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且应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保持一致。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提出重新投保申请并交纳保险费,或保险人审核不同意重新投保,则本附加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附加险合同对应保险产品统一停售,保险人将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第三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交费义务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本附加险合同不生效,对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在交纳首月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月对应的保费。如投保人未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费,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交费延长期内补交对应月份的保费,如被保险人在交费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除本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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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被保险人在正常交费对应的保险期间内或交费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然依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但需投保人先行补交所有未交期间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未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费,且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交费延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