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业务的信息披露和相
关业务办理流程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
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 审核注册阶段信息披露要求
1. 上市公司提出发行申请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 )收到交易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2 )收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发行注册决定;
(3 )收到中国证监会注册或者不予注册决定;
(4 )上市公司撤回证券发行申请。
2. 本所受理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当日,公司应当披露受理公告,
并同时披露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
意见书。
1
3. 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对本所审核问询的
回复。
4. 上市公司收到本所具有明确审核意见的函件或决定后,应当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对外披露。如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
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 ,公司应在公告中声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需中国证监会注册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5 .上市公司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公告时,应当
说明取得注册批文的日期、注册发行的债券数量等。
二、 可转债发行前的准备工作
(一)沟通发行方案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证
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
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可转债发行工作正式开始前(披露发行公告之前),上市公司及
主承销商应在发行方案基本确定时做出基本判断,如果拟定的发行方
案与深圳市场已实施过的可转债发行方式有所不同,上市公司及主承
销商应当至少在披露发行公告三个交易日前与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联
系,尽早与本所就发行方案的要点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发行方案顺
利实施。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负责创新方案的事前沟通,并负责对创新方案
实施进行内部协调以及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沟通,并告知上市公司及主承销商该
2
方案是否可行,如可行,告知本所完成系统准备的最后时间。
(二)可转债网上发行业务有关要点
1. 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上市业务流程及时间安排请参见《上市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上市参考流程》(附件1 )。
2. 上市公司可转债申购代码为“37××××”,其中“××××”为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后四位;申购简称为“××发债”,其中“××”取自上市公司股票
简称。
3. 上市公司可转债老股东优先配售代码为“38××××”,其中“××××”
为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后四位 ;配售简称为“××配债”,其中“××”取自上
市公司股票简称。
4.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
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
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
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申购一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
撤销。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
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
册资料以T-1 日日终为准。
5. 本次发行安排对原股东优先配售的 ,原股东可通过网上申购行
使优先认购权。原股东因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将股份划转至质押专户
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网上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可联系上市公司和承销
商通过网下行使优先认购权,并由上市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
行人业务部申请办理网下优先认购获得的可转债的登记事宜。
原股东在股权登记日持有的有优先认购权的股票托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