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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程第三章.ppt

发布:2016-11-27约1.43万字共11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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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法 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在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路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建设装饰装修活动中发生的建设管理关系以及与建设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建设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铁路、公路、道路、通讯电路等 第三章 建筑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建筑法的概念 建筑法的概念 建筑法是调整建设单位、建筑从业单位及从业者、建筑行政机关在建筑活动中的市场准则、工程发包与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交付使用等各个环节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7年11月1号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建筑活动行为,标注着我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开始迈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1998年3月开始实施《建筑法》; 第三章 建筑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建筑法的概念 二、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宏观的监督管理和微观的监督管理; 宏观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指从宏观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上对建筑活动进行的组织、协调、控制、监督和惩治等措施; 微观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指有关部门对建筑项目的施工许可管理,从业者资质与资格认定管理、建设工程承包管理以及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现在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 发包方的行为不规范:建设单位不遵守建设程序、不报建、不招标,搞私下交易; 承包方的行为不规范:设计、施工单位无证或越级承包设计、施工任务、层层转包、以及在施工中偷料; 中介方的行为不规范:中介机构因为专业人员缺乏、服务水平低、机构功能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等; 这些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 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设计不合理 施工质量差 建筑材料功能不过关 农民施工队伍大量涌入、施工事故频发; 第三章 建筑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建筑法的概念 二、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三、建筑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建筑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建筑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调整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管理机关,同时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等也适用本法; 一些军用建筑,抢险救灾建筑等工程不可能完全按照本法; 第三章 建筑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建筑法的概念 二、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三、建筑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四、建筑法的基本原则 建筑法的基本原则 是《建筑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制定和实施《建筑法》的出发点;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国家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使用先进技术、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三章 建筑法 第二节 建筑许可制度 建筑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部门; 表现形式:施工许可证,批准证件、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建筑法 第二节 建筑许可制度 一、施工许可 实施施工许可证的范围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许该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建筑许可证的一种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尚未确定;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建筑法》第8条规定;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出让、划拨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八个条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程序及其管理规定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 自领取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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