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法规第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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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发布了《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2年9月12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登记规定〉
的决定》(公安部
令第124号)发布实施。
;一、汽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证书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可以作为车辆担保抵押、进行过户和交易等的凭证。
作为机动车登记的证明文件,由机动车所有人保管,不随车携带。此后办理转籍、过户等任何车辆登记时都要求出具,并在其上记录车辆的有关情况。
如果《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需要补领,不可以由代理人代理。
汽车登记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印制。
;二、汽车号牌
1.机动车号牌
机动车号牌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标志。
机动车号牌式样,做到统一标准字模、统一标准色板、统一反光膜,以提高机动车号牌的防伪性能。
机动车号牌按管辖性质分为军用车号牌、武警车号牌、警察专用车号牌、民用车号牌、使馆和领事馆号牌、港澳入出境号牌等;按号牌的使用性质分为正式号牌、临时行驶号牌(包括试验用机动车、特型机动车)、临时入境号牌、教练车号牌等;按机动车类型分为大型车号牌、小型车号牌、低速汽车(原农用运输车)号牌、拖拉机号牌、摩托车号牌、挂车号牌。
;*; 2.汽车号牌号码
全国范围内实行由机动车所有人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服务措施。规定机动车号牌号码有两种选取方式,机动车所有人可任选一种:一种是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并可以至少从5个号牌号码中选取1个,机动车所有人选毕可当场领到号牌;另一种是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编码规则自行编排确定,只要选定的号牌号码先前没有人使用,即可由本人使用。
号牌的汉字和第一位字母是发牌机关代号,不能选择;后5位可以选择,每一位可以是数字,也可以是英文字母,若数字和字母结合时最多可使用2个字母,且不能出现易与数字混淆的I、O两个字母。其次,在具体操作中,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号牌资源情况和实际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编排规则。有的允许5位都自编,有的是4位,有的只3位。
; 允许申请重新启用原号牌号码的范围,由报废的机动车扩大到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进一步满足机动车所有人留用原号牌号码的需求。;三、汽车行驶证
汽车行驶证是准予汽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行驶证过去常称为行车执照。
行驶证由证夹、主页、车辆照片和副页组成。记录本车号牌号码、车型、车主、住址、发动机号、车架号、总质量使用性质、核定载质(客)量及有关事项的证书。
;一、汽车登记机关
汽车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二、注册登记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税率为10%(2009年和2010年,对1.6L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曾分别按5%和7.5%税率征收)。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发票价÷(1+17%)×10%
;三、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项目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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