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docx

发布:2017-02-04约4.96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的破坏郡县制取代分封制分封制的特点是封君在其辖地之内,独立地享有各种大权,而且世代相袭。到了春秋中后期,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按田亩征收赋税的执行,原来的采邑制度和世卿世禄制度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郡、县这一新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县的长官叫县令,郡的长官叫郡守。礼制的衰落各诸侯国的政治经济实力追歼强大,周天子已无力再号令诸侯,其天下共主的地位也名存实亡了。宗法制度的松弛,以亲亲、尊尊为内容的礼治遭到破坏。周初千八百国,至春秋之初仅存百二十四国,其数不逮十一。则厉、宣王以降,诸侯之互相吞并,盖已久矣。春秋之时,因之大者十,鲁兼九国之地;齐兼十国之地;晋兼二十二国之地;宋兼六国之地;郑兼三国之地;卫兼二国之地;秦有周地;东界至河;吴灭五国,北境及淮;越又从而有之,弱肉强食,其祸酷矣。”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一)郑、晋、楚各国的立法郑国:子产 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当时“鼎”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把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是为了强调国家法律的尊严,同时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贯彻执行。公元前503年,郑国执政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邓析被杀案郑国多相县以书者,子产令无县书,邓析致之。子产令无致书,邓析倚之。令无穷,则邓析应之亦无穷矣。是可不可无辨也。可不可无辨,而以赏罚,其罚愈疾,其乱愈疾。此为国之禁也。故辨而不当理则伪,知而不当理则诈。诈伪之民,先王之所诛也。洧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死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以告邓析,邓析曰:“安之。人必莫之卖矣。” 得死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又答之曰:“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口讙哗。子产患之,于是杀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吕氏春秋·审应览·离谓》案情今译郑国有许多人在交通要道人群聚集的地方张贴文字对抗新法令,子产下令禁止到处张贴,邓析就改用投递匿名书信的方式进行。子产下令不准随便投递,邓析又附在其它物品中到处投递。子产的法令不断地变化,邓析应付的方法也就没完没了。这样,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就无法区分了。既然可不可以做都无法区分,在这种情况下施行赏罚,其结果自然是罚得越多越重,社会就越混乱,这是治理国家所不能允许的。所以不符合事理的辨别就是奸巧,有知识才华不用在正道上就是欺骗。奸巧欺诈之人都是先王所要杀掉的。晋国1. 晋文公四年(公元前633年),重耳在被庐检阅军队 “作被庐之法”2. 赵盾(即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3. “范宣子之法”4. 范宣子制定刑书, 并予以公布,将刑书铸之于鼎。楚国楚文王时作《仆区法》仆,隐也;区,匿也。是不准隐匿逃亡奴隶,严禁奴隶逃亡的法律。《仆区法》还规定不准隐匿盗窃来的赃物,否则与盗窃同罪。可见,《仆区法》犹如近世的窝藏法。楚庄王时作《茆门法》茆门,也叫雉门,是楚国的宫门之一。《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所乘之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证国王安全。荆庄王有茅门之法曰:“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践溜者,廷斩其辀,戮其御。于是太子入朝,马蹄践溜,廷理斩其辀,戮其御。太子怒,入,为王泣曰:“为我诛戮廷理。”王曰:“法者,所以敬宗庙,尊社稷。故能立法从令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也,焉可诛也?夫犯法废令不尊敬社稷者,是臣乘君而下尚校也。臣乘君,则主失威;下尚校,则上位危。威失位危,社稷不守,吾将何以遗子孙?”于是太子乃还走,避舍露宿三日,北面再拜请死罪。(二)成文法的公布1、因成文法的公布而引起的纷争(1)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2) 晋国铸刑鼎,遭到孔子的反对。围绕成文法公布的争论焦点“临事制刑,不予设法”的传统法律制度的存废“贵贱不愆”的宗法等级制度的存废用什么法律以“经纬其民”梅因:《古代法》 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而言,都不可避免的要经历一个法律为少数法律寡头所垄断的时代,即秘密法时代。 成文法的公布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司法经验的广泛积累和立法技术的基本成熟;有较为发达的文字。如果条件未成熟,秘密的不成文法是保存和维系法律传统和习惯的唯一的不容选择的方式时,也就是最好的法律形式。如果条件已具备,仍坚持不成文法,就是暴政和习惯专横。“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