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章春秋战国时期法制.ppt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法制 一、概述 1、年代 公元前770年,周平王东迁雒邑(今洛阳王城公园一带)起,史称东周。 公元前221年,秦王政二十六年,齐亡。至此,六国皆亡。 2、生产力 铁制农具,牛耕技术 3、制度 井田制遭到破坏。 齐国“相地而衰征”,晋国“作爰田”,鲁国“初税亩”,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郑国“作丘赋”。 悬地。郡县制。 礼崩乐坏。 二、法家思想 壹赏、壹刑、壹教。《商君书?赏刑》 司马迁“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布之于百姓。《韩非子?难三》 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商君书?说民》 三、公布成文法运动 1、公布成文法 郑国,公元前536年,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遭到晋国大夫叔向的反对。 郑国邓析(前545—前501年)作竹刑。 晋国,前513年,铸刑鼎(铁鼎)。遭到孔子反对。 2、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四、各国变法运动。 1、著名的变法 魏国,魏文侯相李悝。 《法经》 六篇,盗、贼、囚、捕、杂、具。 皆罪名之制也。 楚国,楚悼王以吴起为令尹。 秦国,秦孝公以卫鞅为左庶长(二十等爵位之一) ,后升为大良造。 2、商鞅变法 徙木为信。 第一次,“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 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第二次,“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而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平斗桶权衡丈尺。” “改法为律”。 刑、法、律。 * * *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