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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松刑法分论表格》.doc

发布:2015-12-13约8.08千字共1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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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特殊身份 1 丢失枪支不报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2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3 保险诈骗罪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正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 4 报复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6 伪证罪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 7 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8 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 9 叛逃罪 履行公务期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0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行政执法人员 11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 12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13 聚众斗殴罪 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14 聚众淫乱罪 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 15 破坏监管秩序罪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16 脱逃罪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17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18 重大飞行事故罪 航空人员 19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铁路职工 20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 21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2 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23 私分罚没财物罪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24 私放在押人员罪 司法工作人员 25 放纵走私罪 海关工作人员 26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对犯罪活动具有查禁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7 非法提供麻醉、精神药品罪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精神药品的人员 28 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单位犯罪 如何处罚 1 强迫职工劳动罪(纯单位犯罪) 单罚(直接责任人员)后不重复 2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纯单位犯罪) 双罚 3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纯单位犯罪) 双罚 4 私分罚没财物罪(纯单位犯罪) 单罚 5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纯单位犯罪) 双罚 6 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纯单位犯罪) 双罚 7 私分国有资产罪(纯单位犯罪) 单罚 8 违法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纯单位犯罪) 单罚 9 扰乱市场秩序类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双罚 10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盗伐、滥伐林木罪等 双罚 11 走私类犯罪 双罚 12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罪 双罚 13 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 双罚 14 侵犯知识产权类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双罚 15 骗取出口退税罪 双罚 16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双罚 17 高利转贷罪 双罚 18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双罚 19 集资诈骗罪 双罚 20 票据诈骗罪 双罚 21 保险诈骗罪 双罚 22 骗取出境证件罪 双罚 23 资助恐怖活动罪 双罚 24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双罚 25 虚报注册资本罪 双罚 26 对单位行贿罪 双罚 27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双罚 28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 双罚 29 虚假破产罪 单罚 30 妨害清算罪 单罚 3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双罚 32 信用证诈骗罪 双罚 33 逃税罪 双罚 罪名 从轻、减轻、免除或加重、从重情形 1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2 走私罪 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3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4 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5 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立案后判决宣告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立案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6 逃税罪 经税务机关下达通知后,补交应纳税款、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7 强 奸 罪 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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