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docx
?一、总则
1.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范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及其相关管理。
3.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
二、监理单位资质管理
1.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监理单位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各专业资质可承担相应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2.资质申请与审批
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资质年检与动态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业务开展情况、人员配备及职业道德等。对年检不合格的监理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建立监理单位资质动态管理制度,对监理单位的业绩、市场行为等进行实时监督,根据监督情况调整其资质等级。
三、监理人员管理
1.资格要求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在注册有效期内从事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分为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和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资格证书;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2.注册管理
监理人员申请注册,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注册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对申请注册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准予注册的,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规定时间内申请延续注册。
3.继续教育
监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总学时不得少于规定学时。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等。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或者注销其注册证书。
4.职业道德
监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四、监理委托与合同管理
1.监理委托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监理合同应当包括监理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及其支付方式、双方的违约责任等条款。
2.合同履行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监理人员应当按照监理规范和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酬金,为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3.合同变更与解除
在委托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监理工作内容与程序
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图纸会审,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