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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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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指在建设工程全过程中,按照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要求,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保障工程施工、运营、维护环节的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从规划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运营维护的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防范和排除各种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建设工程安全。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重视安全生产管理,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和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进度,编制详细的安全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参建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件和事故隐患。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和防护装备,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工艺流程,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要求和标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和排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检查工地的安全状况,并及时整改。

第四章监理单位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配备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专职监理员,负责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档案,记录和保存建设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章设计单位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性评估和设计安全性论证。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工程安全设施,编制详细的安全施工图纸,并向施工单位提供。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配备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专职人员,负责设计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其他参建单位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其他参建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四条其他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培训作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章安全生产监管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由相关专业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预警制度,及时发布安全预警信息,并组织协调处置。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各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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