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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原理详解.ppt

发布:2016-04-26约字共3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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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一届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改为: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改为: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修改为: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修改为: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 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历年真题 201004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200807论)结合我国立法实践论述劳动法的渊源。201207论)劳动法的功能。 201004+200707劳动关系 200904+200507+201204论)劳动关系的特征。 200504列举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200607+200204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及其主要机构。 201307论+200907+200604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下列不属于劳动标准法的是( ) A职业安全卫生法 B.工资法 C.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障法 D.集体合同法  1.劳动法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 )。 A.劳动法律 B.宪法 C.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 D.最高法院有关劳动法的司法解释  3.下列对劳动法的阐述,说法错误的是( )。 A.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 B.它与民法关系密切,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 C.所有与劳动者有关的社会关系都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D.它是一个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其他社会关系的独立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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