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4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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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1、劳动贡献补偿说 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积累给予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 2、法定违约金说 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3、社会保障金说 基于对公民生存权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渡过失业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 (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行使即使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不降低现有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六节 非典型劳动合同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与特征 劳务派遣指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由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用工单位)通过签订人力派遣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第三方(用工单位)参加职工劳动,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行使职业劳动的指挥权与管理权。 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是雇佣和使用的分离。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机构劳务公司作为派遣劳工的雇主,是劳动合同的相对人,但却不是派遣劳工实际给付劳动的对象;相反,给付劳动的对象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要派机构即实际用工单位,并且派遣劳工服从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进行劳动。 1、一重劳动关系说 (1)劳务给付请求权让与说 派遣机构将自己对派遣劳工的给付请求权让与要派机构,要派机构基于此有权指挥派遣劳工工作,并接受派遣劳工的劳动给付。 (2)真正利他契约说 a、一种只有合同债权人有履行请求权,称为非真正的第三利益的合同; b、一种是第三人有直接的履行请求权,称为真正的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劳务派遣与真正的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一致,从而提出真正利人契约说。 (3)双层关系说 用人单位存在两个层次,要派机构只进行劳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并负担工资、福利、社保等项费用;其他劳动管理事务则委托给派遣机构代为实施,派遣机构只是要派机构劳动管理事务的代理主体。可见,这里存在的是一重劳动关系的双层运行,而不是双重劳动关系。 2、双重劳动关系说 即派遣机构、要派机构与派遣劳工都存在劳动关系。 以两重劳动关系理论为基础,法律的意义在于分配两个用人单位对派遣劳工的义务。就两重劳动关系而言,一般允许两个雇主用合同分配对派遣劳工的义务。同时也可以在双方未作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合法时直接以立法的方式,在两个用人单位分配劳动法上的义务。 二、劳务派遣类型、行业 1、按受派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关系来分,可分为雇佣型派遣和登录型派遣。 雇用型派遣是指受派劳动者在一般情况下为派遣单位劳动,在临时需要时,被派遣到要派单位工作。 登录型派遣是指受派劳动者只是和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很少或者不为派遣单位工作,主要是为要派单位提供劳动。 ①雇佣型派遣中,受派劳动者与要派企业的关系具有临时性,而与派遣机构的劳动关系往往不具有临时性,登录型派遣中,受派劳动者与两个层次雇主的劳动关系都具有临时性,即与派遣机构和要派企业的劳动关系同时终止。 ②雇佣型派遣的受派劳动者一般是由高端或技术型劳动者;登录型派遣的受派劳动者一般是技术素质不高的劳动者。 2、按照受派劳动者在要派单位的劳动时间,可分为全日制工派遣和非全日制工派遣。 3、按照受派劳动所在地是否在国内,劳务派遣可分为国内派遣和国外派遣。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导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三、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利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条款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定期劳动合同应不少于2年,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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