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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规章制度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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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规章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广师党委〔2016〕18 号,施行时间:2016 年 4 月 1 日,有效期至:2019 年 3 月 31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 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学校职能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按照一定程序牵头制定的,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公布的,对全校各单位、师生员 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办事规程、工作准则和行 为规范。 第三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规章制度内 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单位或相关业务管辖部门文件、《广东技术师范 学院章程》的规定,并注意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的协调衔接。 第四条  规章制度规定师生应当履行的义务时,应同时规定其相应权利和保障 权利实现的途径。 规章制度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师生员工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五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改革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应当符合精简、统一、 效能的原则。 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指导性、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规章制度一般以条文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 分章、节,可分条、款、项、目。 规章制度的名称,一般称“章程”“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如果是 暂行或试行的,则应注明。 第七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决定、公布、 解释和备案等。其中,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决定和公布是必经程序。 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第八条  起草单位在起草规章制度之前,应填写《规章制度立项申请表》(内 111 容包括必要性、政策依据清单、有效期和拟完成时间等),并报学校依法治校办公 室(以下简称法治办)备案。除学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 制订的规章制度外,其他规章制度立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党委或行政主 要领导批准。 第九条  规章制度按照工作职责由相关单位负责起草。由两个或以上单位联合 起草的,由学校党委或行政主要领导确定一个牵头单位。起草单位可以邀请专家参 与规章制度起草。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起草单位可 以委托专家或专业机构起草。起草单位对规章制度内容负责。 第十条  规章制度涉及跨单位职责的,应将主要关涉单位作为发文会签单位。 起草单位应与会签单位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经多次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的,起草单位应将存在的重大分歧一并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或校长办公 会议决定。 完成规章制度初稿起草后,经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形成规章制度第一稿。 第三章  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实施征求意见前,起草单位提出征求意见单位名单和反馈 意见采纳会参会单位名单,填写《拟订规章制度规定程序事项申请表》,经学校党 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或学校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审核,并确定会签单位 名单、提出是否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将第一稿在核准范围内征求意见,其中: (一)涉及师生员工基本权利义务和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向全校征求意见; (二)会签单位是当然征求意见单位; (三)确定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学术委员会的,法治办是当然征求意见单位, 党组织的规章制度应征求党办意见,行政工作规章制度应征求校办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全校公布草 案等方式进行。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广泛征求所在单位师生员工意见,并按要求 将修改意见反馈回起草单位。意见反馈按“零报告”制度实施,即没意见也应注明。 起草单位应对反馈意见逐条分析论证,对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并形成第二稿。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按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数全部收回意见。原则上需召开反 馈意见采纳会(由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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