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教学课件 作者 彭万林 第三编 物权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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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第二节 物权法与所有制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 第五节 外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 规定的几种物权 第六节 物权的变动 第七节 物权的公示 第八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 概念: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性质:人与人之间针对物之支配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位:在财产权体系中,物权是作为其他财产权的前提与归宿而存在的 特征: 绝对权 以物为客体 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排他性 物权法 概念:通过规定各种物权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对象:物的占有关系 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 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物权的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区分原则 物权法基本原则(一)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有关物权内容及创设方式的规定创设法律已作规定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 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的立法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英美法系国家不实行 物权法基本原则(二)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都应当具有法定的公示形式 占有是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形式,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形式 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作为其公示形式,不动产物权变动则以登记作为其公示形式 公信原则 法律推定动产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 如公示错误,因相信物权公示而与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法律的保护 物权法基本原则(三) 区分原则 在法律上将一个物质商品交易区分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两个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订立交易合同的行为为债权行为;而当事人按交易合同的要求接着实施的、以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为形式、以物权变动合意为内容的行为则为物权行为 基本精神 债权行为为负担行为,其依法成立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效果 物权行为为财产处分行为,物权行为依法成立,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在交易关系中,以物权合意为内容,以交付或登记为形式的行为,既是物权行为,同时又是债的履行行为 第二节 物权法与所有制 所有制 概念: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和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如何具体利用的经济制度 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 生产资料在具体生产过程中的实际利用关系 物权对所有制的反映与调整 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和调整就不是一个单纯的所有权制度所能完成的,必须建立包括所有权和各种他物权在内的完整的物权法制度才能全面反映和调整所有制关系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物上请求权效力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依附物之支配权的附从权利 优先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破除债权 优先受偿权 优先购买权 追及效力 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限制 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受即时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的保护 物权未按法定方式公示者,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 物权登记错误时,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的法律保护,真权利人对善意第三人无追索力 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一) 所有权与他物权 标准: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 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他物权是非财产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根据设立目的的不同,他物权又可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典权具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双重性质 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二)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标准: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动产物权是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是以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 本权与占有 占有是指对物直接进行掌握控制之事实 相对于占有而言,民法规定的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以及承租人、借用人基于债的关系而对物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皆称本权 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普通物权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民法典或者物权法规定的物权 准物权是指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 第五节 外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的几种物权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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