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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教学课件 作者 彭万林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章 自然人.ppt

发布:2017-08-17约1.79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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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住所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一节 自然人的能力(一) 权利能力 概念: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公法性 不可转让性 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区别 权利能力是取得权利的资格和前提条件;而权利是利用这种资格和前提条件获得的结果 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两方面的资格,而绝大多数权利并不包括义务方面 权利能力是一种绵延的状态;通常情况下,权利皆有存续的期限 权利能力不可转让;而除人身权之外的权利皆可以转让 始于出生: “独立呼吸说” 在继承问题上,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是“受孕说” 结婚的权利能力始自自然人达到法定婚龄 终于死亡: 呼吸、心跳、脉搏停止、瞳孔放大的死亡标准 死者仍保有名誉权方面及著作权方面的权利能力 第一节 自然人的能力(二) 行为能力 概念: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标准 表面:年龄 实质:智力发育程度 18周岁以上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一般的取得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之例外 准治产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禁治产人:精神病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第二节 监护 概念 监护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需要保护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分类 公法监护: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 私法监护:遗嘱监护与意定监护 被监护人 未成年人 需要保护的成年人   监护机关 监护权力机关、监护监督机关、监护执行机关(监护人)与监护保障机关 监护人的职责 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监护人的赔偿责任 监护的终止 被监护人成年或成为准治产人 被监护人恢复理智或老年人故去 第三节 住所 住所,是一人以久住的意思经常居住的处所 居所是自然人无久住的意思但经常居住的处所 自然人的住所即为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住所的法律意义 是确定准据法的根据之一 是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 是确定失踪的根据之一 是确定债务履行地的根据 是继承活动进行的地点 是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 身份证用以证明自然人的个人身份 护照是对外国当局证明内国自然人身份的法定证件 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具的公共证明簿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 宣告失踪 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的司法程序,为宣告失踪 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须经法院宣告 法律效果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管理人 债务之履行与接受履行 失踪人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财产管理人应向他交付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并汇报财产管理情况,提交财产收支账目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二)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一定期限 普通期限:为4年,适用于通常情况下自然人的下落不明情况 特别期限:为2年,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 法律效果 与生理死亡相同 被宣告死亡人在其生存地点所为的法律行为,并不因其被宣告死亡而无效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原配偶若未再婚,婚姻关系恢复;若已再婚,不因撤销死亡宣告而影响第二次婚姻关系的效力 子女的收养关系不因撤销死亡宣告而受影响 财产返还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三)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步骤 宣告失踪只结束下落不明者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而宣告死亡同时结束下落不明者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宣告失踪不是推定,而是对自然现实的确认;而宣告死亡是推定,是从自然现实推导出法律现实 * * 返回 返回 返回 返回 返回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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