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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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2017-77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22 元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22 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
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
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198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31 - 2017/8/1 2017/8/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 年6 月2 日的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35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0.02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9,700,00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31 - 2017/8/1 2017/8/1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
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不存在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情况。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所有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公司股东进行红利发放,不存在自行发放对象。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
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2 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2 元,待
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施方法: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22 元。如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根
据“先进先出”原则,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 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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