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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会计专用印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所属营业网点,在办理会计事务中涉及到使用会计业务印章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专用印章种类和使用范围。
1、社名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签发的重要单证。对内控制度健全、内部管理严密并实行综合柜员制的机构,经县 (市)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审批同意后,社名业务公章可用于对外签发的储蓄单证。
2、储蓄业务公章。专用于对外签发的储蓄单证:
3、现金清讫章。用于现金收入凭证、现金进帐回单及各种现金付出凭证。
4、转讫章。用于转帐凭证、回单、收付帐通知等。
5、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以及结算款项的查询查复等。
6、联行专用章。用于签发联行业务往来凭证、往来报告表、信汇凭证、联行业务的查询查复等。
7、汇票专用章。用于信用社对外签发或代理签发的银行汇票。
8、本票专用章。用于信用社对外签发的银行本票。
9、受理凭证专用章。用于信用社受理客户提交而尚未进行转帐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执。
1 0、个人名章。用于已经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帐簿和报表等。
11、其它会计专用印章。不属于以上种类的其它会计专用印章。
第四条 会计专用印章的设计和刻制。
会计专用印章的设计和刻制实行分级管理。
1、联行专用章、汇票专用章和本票专用章由联行开办单位或授权代理单位负责设计、刻制和下发。
2、社名业务公章、储蓄业务公章、现金清讫章、转讫章、结算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由省协会统一设计,由各县(市)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刻制和分发。
3、个人名章由县(市)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设计和刻制。
4、其它会计专用印章除今后开办新业务须由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统一设计的外,其余由县(市)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根据有关业务规定和要求自定。
第五条 省协会统一设计的会计专用印章样式
1、社名业务公章、结算专用章为圆形铜章,直径为3.6CM(不含边框,以下同)。“社名业务公章”里面须刻有 “XX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XX信用社、支行)业务公章、日期、使用人员代号;“结算专用章”里面须刻有“XX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XX信用社、支行)结算专用章”、日期、使用人员代号。
2、储蓄业务公章、受理凭证专用章为椭圆形铜章,长轴为3.8CM,短轴为2.5CM。“储蓄业务公章”里面须刻有(××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令作银行)营业部(X X信用社、支行)储蓄业务公享”、使用人员代号。“受理凭证专用章”里面须刻有“XX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信用社、支行)受理凭证专用章”、日期、使用人员代号。
3、现金清讫章为长方形铜章,长为3.8CM,宽为2.7CM。里面须刻有“X X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XX信用社、支行)现金清讫”、日期、使用人员代号。
4、转讫章为正三角形铜章,边长为4.3CM。里面须刻有“X X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信用社、支行)转讫”、日期、使用人员代号。
第六条 会计专用印章的保管、使用和销毁
1、会计专用印章采用“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办法。
2、设立“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用于记载会计专用印章的启用、交接、停止使用的日期,并须由领用人员、交接人员的签章。设立“会计专用印章印模登记簿”,用于登记会计专用印章印模的启用及停止使用的日期。
“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会计专用印章印模登记簿”由会计主管保管。
3、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混用、错用。
4、联行专用章、汇票专用章和本票专用章使用人不得兼管凭证、密押,联行专用印章应指定第一、第二保管人实行平行交接。
5、印章保管使用人员调换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不得私自授受会计专用印章。
6、印章使用人员临时离开岗位时,要做到人离章收,每日营业终了应入库保管。
7、信用社各种会计专用印章(除个人名章外)停止使用后,应封存交由县(市)联社 (农村合作银行)会计管理部门统一保管,统一销毁。联行专用章、汇票专用章和本票专用章等停止使用后,由县(市)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会计管理部门统一收缴并逐级上交至颁发部门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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