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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学第十章以法治校与教育法律救济.doc

发布:2017-01-04约字共1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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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原理 教育的两极——教师与学生 教育法概述 含义: 教育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治教和对教育领域中各种应由教育法来调整的社会关系作出法律调整,从而保证和维护教育教学活动和谐有序的进行。 特点: 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 4、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教育法律规范 含义: 教育法律规范是构成教育法的基本单位,因此要研究教育法就需从解剖教育法律规范入手。所谓“规”就是规则,“范”就是模子,规范就是人们行为的规则;而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对这一定义的理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1)教育放律规范是体现国家政权意志,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一种行为规则。它在国家教育领域及教育教学活动规范体系中,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一种社会规范。(2)教育法律规范是规定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则,是旨在建立与维护教育领域的秩序和发展的特定行为准则。它与其他规范,如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相比,在形式和分类上具有其明确性。(3)教育法律规范在其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上具有普遍性。 结构: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三个具有特定逻辑结构的要素构成的,即假定、处理和奖惩。 假定是前提、处理是核心,奖惩是关键。 类型: 1、按照法律规范“处理”部分内容的不同: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 教育法律关系 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具体来讲,教育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为: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的教育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义关系。 类型: 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教育关系虽然复杂多样,但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一类是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亡: 教育法律关系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但是,教育法律规范只设定了教育法律关系的一般模式,其本身并不能创造教育法律关系,而真正引起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亡的,是符合教育法律规范设定条件的法律事实。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教育法制定的含义 教育法制定程序 教育法实施的含义 教育法实施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法律的遵守、法律的适用 教育法的监督 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依据我国《教师法》第3条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上确认教师的社会地位的专业性和神圣性,并对教师的概念在法律层面进行明确的界定。 学校的权利 根据《教育法》第28条的规定,学校享有的办学自主权主要有以下方面: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 根据《教育法》第29条的规定,学校必须履行以下六方面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依法接受监督 教师的权利 《教师法》第2章第7条: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简称为教育教学权,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简称为科学研究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为指导与评定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简称为物质保障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其他形式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为民主管理权。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为进修培训权。 教师的义务 《教师法》第2章第8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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