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清朝的法律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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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1:简述清朝立法指导思想。 1. 后金时代起至入关以前,清王朝处于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阶段,采取“参汉酌金”的立法指导思想。即,借鉴汉族、明朝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同时根据本民族的实际需要来建立自己的法律体制。 2.入关后,“以汉治汉”,开始全面接受以儒家理论为主体的汉族先进文化。“清承明制”,采取的是“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即,详细推究演绎和吸收借鉴明朝律令,适当参考保留本民族习惯法。 回顾2:《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完成于乾隆五年 公元1740年 。 在篇目结构上与《大明律》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30门,律文436条。附例1049条,因“以例附律”,故称律例。 《大清律例》从顺治到乾隆,历时一百多年,几经修订,终于成为一部比较完整的封建法典。 《大清律例》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总结吸取了秦汉以来千余年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是历代封建法典的集大成。在中国封建法典的制定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大清律例》的制定也充分考虑到民族特色和清朝统治的实际,因而也是一部能够适应现实社会关系的法典。 回顾3:清朝的“律”与“例”及其相互关系。 1.律,法律主干的正式律文;例,是律文之外另议的条例。 2.“条例”是律之外的制定法, 非“案例”,更非“判例”。 3.“条例”是经一定程序而形成的正式法律规范。 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新的条例时,就会拟订“奏本”、“题本”之类的“臣工条奏”,上奏于皇帝,在获得皇帝首肯或授权以后,才正式拟订条例文本,随时颁行天下,每隔一段时间进行整理、删修。 4.二者关系:“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因时以制宜”。 都是国家重要法律规范,二者同时规定在国家的基本法典中,同样对现实社会关系起实际调节作用。 律是国家最根本规范,是法律的主体,而“例以辅律”,是对律文的进一步充实、补充。 在不违背“律”所确立的大的原则和方向的前提下,“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新的规定,以补律之不足。 具体问题上,也存在“以例破律”,但多为轻重之分,而非是非之别。 回顾4:《大清会典》 是清代的基本行政法典。 为了规范行政活动,提高行政效率,康熙时本着“以官统事,以事隶官”的原则开始修订《大清会典》。按宗人府、内阁、六部、理藩院、都察院、通政司、内务府、大理寺以及其他寺、院、府、监的次序,逐一说明各国家机构的职掌和事例。 后朝结合本朝国家机构的发展变化,分别制定出《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后人统称为《大清会典》或“五朝会典”。 第十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公元1644——1840年) 本讲主要内容: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第三节 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第二节 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二、刑事立法:继续强化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专制制度 (一)反逆重罪扩大化 1.清律继承了隋唐以来的“十恶”制度,并将谋反、谋叛、谋大逆以及大不敬等危害皇帝安全和尊严的行为,列为最严重的犯罪,用最严厉的刑罚惩处。 《大清律例·贼盗》:凡谋反、谋大逆者,本人不分首从皆凌迟,父子、祖孙、兄弟及同居之男子年16以上者,不分同姓异姓,不论是否残疾,一律处斩。男子年15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甚至子之妻妾,一并没收,给付功臣家为奴,财产入官。即使子孙确不知情,年11以上,要阉割发往新疆为奴。甚至10岁以下幼童也要监禁到满11岁后阉割。而范围也不断扩大,如“上书奏事犯讳”、“奏疏不当”等,也按反逆处罚。 2.谋叛范围也有所扩大。 为严厉打击汉族民众反抗,把民间结社、拜盟等行为列为犯罪,照谋叛处罚。 聚众抗粮、罢市、罢考至四十人、五十人者,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绞监候。 哄堂塞署、逞凶殴官,为首斩决枭示,同谋者斩立决,为从绞监候;被威挟同行者,各杖一百。 第二节 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二、刑事立法:继续强化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专制制度 (二)继续沿用“奸党”罪条 继承了明朝奸党罪规定,尤其重视王公和外官勾结,朝中大臣和宫内近侍之间、京官与家资富厚者之间的交结,也在禁绝之列,违者最重可处充军甚至斩刑。 (三)加重对强盗、窃盗等重罪的处罚 1.完全继承了明律“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特征,对强盗、盗窃等处罚加重。 2.《大清律例·刑律·贼盗》规定,强盗但得财(不论多少),不分首从皆斩。 3.规定了“江洋大盗”等新罪名,并规定了“枭首示众”、“立斩枭首”、“就地正法”等残酷刑罚。 4.普通盗窃的处罚也比明朝重。 5.强盗、盗窃还要在脸上刺字。 第二节 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二、刑事立法:继续强化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专制制度 (四)运用“文字狱”手段惩罚“异端思想” 清朝建立之初,在政治、思想领域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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