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试考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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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当前高等教育法治的背景?(简答)
1.我国法治理念的变化: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当程序原则
2.教育法律范式的转型:从单向度的政府选择模式到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相互博弈模式;从制度意义上的公益性到实践意义上的公益性;从教育效率到教育公平。
3.事业单位改革:①事业单位的概念: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②传统事业单位制度的弊端(功能的多样性;管理主体的多头性;资源的不可流动性;成员与单位关系的人身依附性)③事业单位改革内容:从单位到法人:管理自主权;从财政拨款制到分类管理:经费体制改革;从任命制到聘任制:人事制度改革;从平均分配到差别分配:分配制度改革。
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简答)共7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简答)
教育行政关系: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教育民事关系: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内容。
行政上:既可以是行政主义又可以是行政相对人。
①行政主体:高等学校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经法律、法规的授权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其授权性行政主体的身份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学位条》,该条例的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②行政相对人:《教育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教育的管理权,学校必须接受其领导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管理权主要体现在:教育立法权、教育规划权、教育审批权、教育评估权、教育监督权、教育处罚权。
民法上:法人地位。①学校是法人:《教育法》31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和等级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②学校法人的属性:我国的法人制度主要是按照民法中的分类进行,《民法通则》中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了民办非企业法人。③学校法人的特征:办学自主性; 财产独立性; 机构公益性。
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简答)
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学籍管理权5学业学位证书颁发权6 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9其他合法权益
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高等教师的法律地位(简答)
《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2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3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简答)
权利:①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②获得学金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获得公正评价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申诉诉讼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⑤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⑥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权;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①遵纪守法;②养成良好品德: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以及履行获得贷、助学金的相应义务;⑤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
高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论述)
概述:教师既是一个社会的普通公民,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教师的权利有特定的含义:教师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作为教师所特有的权利。教师的义务指教师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责任,同样包括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和作为教师应承担的义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不可分割的。
权利:①教育教学权(最基本);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学术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③学生管理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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