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试考助学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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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交通大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育教学质量,规范我校自学考试助学的办学行为,促进其良性发展,根据国家和甘肃省关于自学考试助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下设自学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自学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各办学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招收一定数量的自学考试助学班,为社会培养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内举办的全日制自学考试助学班,各办学单位与校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所设立的校外教学点助学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四条 各办学单位需提前六个月(即每年的3月底前)向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提交办学申请,并认真填写《兰州交通大学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招生计划表》,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办学单位公章后报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经研究调整后统一上报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审批。
第五条 各办学单位必须根据省考办批准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工作要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根据省考办的要求,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对外发布自学考试招生简章。各办学单位需要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单独刊播招生广告者,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盖章后,方可刊播。
第六条 各专业开班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30人,如果报考人数过少,办学单位可根据情况调整专业,否则不予注册。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七条 各办学单位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学工作,并指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日常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新生开学前,各办学单位必须根据省考办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并将教学计划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为保证自考生的学习时间和教学质量,学校规定:每学期自学考试助学班的开学时间不得晚于学校普通本科生两周,放假时间最多不得提前普通本科生一周;周学时数不得少于24学时(含实践课)。为改善自考生的知识结构,各办学单位可视情况为学生开办一些技能类、人文类、体育类选修课。
第九条 各办学单位要聘任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优秀教师任课,要确保教学、答疑、辅导和作业批改等教学环节的全面落实。在教学过程中不得擅自调、停课或更换教师,确需调、停课或更换教师的必须报办学单位主管院长批准,并在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条 每学期开课前各办学单位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编制教学进程表、班级课程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在教学实施过程中要定期检查教师的授课进度和授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助学班学生使用的教材,原则上按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书目选用,可统一在省考办教材科订购或各系各专业自订,禁止使用盗版教材。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教材时,由任课主讲教师提出,经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审核批准,报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由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报省自考办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十二条 对考试大纲中规定的含实践考核内容的课程,各办学单位在保证教学时数的同时,要向学生提供必需的实践场所,保证实验、实习时间,使自考助学班的学生与普通本、专科生共享教育教学资源,以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自考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各学院要提前向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上报答辩的具体安排。
第四章 考务考籍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当年招收的自考新生由办学单位组织报名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报名时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填涂《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并将本单位学生的报名材料审核、汇总后,填写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的报名汇总表,加盖办学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五条 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进行数码图像信息采集,核对本人注册信息,确认无误后由考生本人签字,并向省考办交纳代收的电子注册费、考务费,领取甘肃省自考办统一印制的《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
第十六条 注册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如果中途退学,办学单位必须向继续教育学院上报学生退学表,及时提供学籍变更信息。
第十七条 根据甘肃省考办安排,统考课程报考每年4月、10月各一次,7月加考一次。各办学单位根据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组织自考学生报考并按规定填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课程卡》,填写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的《兰州交通大学自学考试报考课程表》,加盖办学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八条 每学期过程性考核课程的考试安排要在考试前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要求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派人对考场进行巡视督查。
第十九条 各办学单位在过程性考核课考试结束后,要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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