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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暂行办法.doc

发布:2017-12-08约小于1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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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完善审批手续,根据国家有关印章制发和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印章制发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包括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部门经理、员工个人名章等。 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 第五条 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发票专用章保送有关部门备案后使用,公司各部门印章、个人名章及其他印章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综合管理部备案后起用。 第六条 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由综合管理部保管和使用。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保管和使用。 第七条 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经理负责保管,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由出纳负责保管,公司发票专用章由主管会计保管。 第八条 财务印章的使用: (一) 一般事务由财务部经理批准用印; (二) 大额资金调度等重大事项,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签字后盖章,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对外收费发票须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出纳人员印章: (一)日常会计核算记帐凭证加盖出纳人员,主管会计人员,稽核人员印章; (二)结算票据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三)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同时加盖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财务部经理、会计报告编制人员印章。 第十条 使用公司印章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或其他有权人签批。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印章不得带出公司外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出使用,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并与印章保管人同行。 第十二条 对各类印章的使用,按管理权限登记备案。印章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和主管单位报告;对印章使用不当或造成印章遗失的责任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交接印章时盖制印章样本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四条 印章停止使用时,要及时收回,登记造册,留存印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封存或销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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