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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的探讨
[摘要] 增值税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是我国第一大税。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现行增值税经过多年的实践,增值税会计核算在征税范围偏窄,违背重要性、明晰性、可比性等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报表信息失真,增值税明细科目过多,按同一计税基础计价,核算原则却不同等方面存在较严重的问题。本文介绍了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研究现状,就以上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调整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适当调整并减化现有核算增值税的明细会计科目,按同一基础计税, 实行相同的核算原则等具体改革建议。
[关键词] 增值税 会计核算 改革建议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物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1994年我国对原有的增值税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改革,主要体现普遍征收、中性、简化的原则,建立了以增值税为核心的流转税制格局。税制改革后,增值税成为我国第一大税,据统计,2005年我国国内增值税占税收总收入的34.7%,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增值税在会计上怎么核算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企业均有重大影响。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增值税的核算规定为: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 “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等多个专栏。实践证明这一模式有很多可取之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问题逐渐呈现出来,而且已经明晰化。鉴于增值税的重要作用,对其进行改革显得迫在眉睫。这里仅就增值税会计处理上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一)征税范围偏窄
我国现行增值税和征税范围虽然涵盖了所有货物销售和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却没有将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以及其他劳务服务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是另行征收营业税。对规范的增值税制度而言,征税范围越宽,覆盖面越广,就越能确保增值税运行机制的畅通无阻;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增值税的职能作用,就越能彻底解决经济领域的重复征收问题,实现公平税负,也就越有利于提高增值税管理的效率。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征税范围偏窄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1.导致增值税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抵扣链条的“中断”,从而削弱了增值税制通过“环环相扣”的抵扣链条发挥其对各环节的内在制约作用。
2.链条“中断”处的征税范围难以划分,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税企之间!税务机关之间容易出现争议,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影响了税务行政效率。
3.增值税已税货物进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征税环节时,其已征增值税得不到抵扣,不应按全额课征营业税,因而重复征税的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
4.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在计税依据、计算方法、税率等方面各不相同,使得同处在商品流通不同环节的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不够公平。
(二)违背重要性、明晰性、可比性等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报表信息失真
1.不符合会计重要性原则
增值税抵扣、减免而产生的损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属于重要的信息,应该单独披露。从实践上来看,增值税并不是对企业没有多大影响,属于收付自循环,不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不会影响企业损益。其实增值税并不是纯粹的代收代缴,同样对企业的损益产生重要影响。比如在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企业购进资本性物品时,一方面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通过折旧进入成本费用,影响企业的损益;另一方面,产品销售时要计算销项税额,显然这些产品中包括了由资本性物品分摊而来的进项税额,这样就造成了重复征税,加大了企业负担。由此可知,增值税实际上是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最终将影响企业的财务成果。但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并没有对这些情况进行单独披露,没有单设科目进行核算,而且损益表上也没有反映出增值税的情况,这都违反了会计重要性原则的要求,不利于企业财务分析和筹划。
2.不符合明晰性原则
(1)《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纳税人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都统一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当该科目出现借方余额时,是纳税人多纳税金,还是当期大量购进货物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2)纳税人当期交纳的增值税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反映,次月交纳的增值税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反映。这就使同样的业务在两个不同会计科目中反映,使人难以理解其真实的经济内涵,不符合清晰性原则。
3.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
(1)根据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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