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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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1-06-20
【效力属性】?已修正
【正 文】
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 1 条 为加速科学工业之发展,健全科学工业园区之设施及服务,特设置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作业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为主管机关,并以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为管理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科学工业园区管理费收入。 三科学工业园区厂房、住宅、宿舍、土地租金及出售厂房之收入。 四科学工业园区作业服务收入。 五科学工业园区公共设施建设费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关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科学工业园区扩建及新建之投资支出。 二科学工业园区作业服务支出。 三科学工业园区与其周边公共设施及维护区内安全、环境卫生之支出。 四依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购厂房及其有关建筑物之支出。 五管理及总务支出。 六其他有关支出。 第 6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7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8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9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0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 11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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