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管理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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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一、为维护本厂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厂管理规章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厂全体员工,全员都必须遵守。
三本制度中的未尽事宜,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款。
四、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厂。
第一章 人事管理制度一、人员的雇佣、解雇、合同续签
第一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 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 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四) 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五) 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六) 未满十周岁者。
第二条 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三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前向厂办提出辞职报告,到办理辞职手续。用人部门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由批准后到办理辞退手续。
第四条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30天向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由批准,在员工办理好各项工作交接手续后,由办给予办理辞职手续。(对于不同岗位工作交接手续的办结标准和办结事项,参照相关岗位职责。)
第五条 员工或用人部门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办申请由批准在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六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七条 公司对辞退员工应持慎重态度。用人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办核实,经由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办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办核实和由批准的,不得辞退。辞退员工,公司必须提前30天通知被辞退者。
第八条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办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九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第十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办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员工协议续签劳动合同的,将在员工原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向员工发出书面续签合同的通知,员工需在通知发出后及时到厂办办理合同续签手续;若员工以各种理由拖延至合同期满前一天,仍不提出与工厂续签合同,则合同期满后视为该员工自愿放弃与续签劳动合同,将为其办理合同期满后的离职手续。
第十二条 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除管理层外的操作工人的雇佣与辞退等手续一律由厂办给予办理。
二、待 遇
第十四条 本厂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本厂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
第十五条 本厂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员工工资每月10日发放。
(2) 试用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第十六条 假期类别:
(1)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基础工资200%、假日按日基础工资10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2)婚假(本人结婚):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产育假:
女23周岁或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天,其中产前休假1天;生育时难产的可增加产假30天; 产假期间,基础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
(6 病假:员工请病假,须持医院证明,并经核准。病假休假时间累计计算,两个半休算一天。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础工资,具体按如下执行:
病假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发放 (按现行基础工资标准计算):1年工龄(指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以下同)的发60%,年工龄发%,5年工龄发%;
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13年工龄发0%,年工龄发0%,5年工龄发0%;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龄不满5年的发50%,工龄5年以上的发0%。
员工申请事假,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下发放:三天以内扣发当天基础工资;当月累计超过三天,扣发当天基础工资和考核工资的5%;五天以上,扣当日基础工资和全部考核奖励工资。
三、人员培训制度
为提高本厂员工素质,充实其知识与技能,以增进工作质量及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七条 厂务部负责内容:
(1) 全厂共同性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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