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营建署暨所属各机关工作协调及工程会议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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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附錄3
〔契約附錄3〕
工作協調及工程會議規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營署工務字
一、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工作協調及工程會議,依據工程契約第9條 第25項 特訂定本規定。
二、通則:說明執行本契約有關工作協調及會議之規定。
(一)範圍
1.與下列單位進行工作協調:
(1) 關連契約施工廠商:施工廠商應與同區工作之其他施工廠商,進行工作上之協調。協調應包括提供現有進出工地通路、臨時水電,及其他合理措施,以便利工地內或鄰近之其他施工廠商工作。
(2) 公私管線單位:與公、民營管線單位、政府機關、及在工地內或鄰近工地之其他施工廠商協調工程之進行,以求儘可能消除或減少工程之延誤,並避免與該等單位之工作形成衝突。公、民營管線單位之施工,若須以本工程施工廠商所作之測量點、線、坡度為基準者,應安排時程使該等單位之工作安排在本工程測量點、線、坡度確立之後得以立即施作。與管線單位協調之每項措施,均應以備忘錄向工程司報告確認。如涉及工期、經費及甲方權益者,應依甲方工程司指示辦理。
(3) 分包廠商、工作團體及供應商:各工作團體、供應商、分包廠商之工作均應由施工廠商妥為協調。協調工作應包括安排適當的材料交貨時間,以確保工程循序進行。
2.工程會議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
(1) 施工前會議。
(2) 工地開工會議。
(3) 進度會議。
(4) 品質控制會議。
(5) 協議組織會議。
3.開會通知與出席人員
(1) 施工廠商應將開會地點、日期、時間及會議之議程、討論題綱通知工程司、分包廠商、製造商及材料供應商。
(2) 施工廠商應提供會議所需之適當設施,包含器材及家具等。
(3) 施工廠商應製作、分發議程,並於會議結束後7 天之內將會議紀錄分發給出席人員。
三、會議
(一)廠商應要求其分包廠商指派具職權代表該分包廠商作出決定之人員出席會議。
(二)施工前會議
在決標後至發出開工通知前,由甲方召開施工前會議。該會議之目的為介紹出席人員,建立聯繫管道,並確認施工廠商瞭解本工程之品質管理及安全規定。
1.由機關在開工前召開施工協調會議。
2.選定開會地點。
3.與會人員:(由機關決定)
(1)機關或工程司代表。
(2)機關委託之技術服務廠商代表。
(3)施工廠商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或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4)主要分包廠商人員。
(5)其他經機關通知出席之單位或人員。
4.會議議程項目:
(1) 依契約內容釐清各單位在各階段之權責,並說明權責劃分規定。
(2) 講解設計理念及施工要求、施工標準等規定。說明各項施工作業之規範規定、機具操作、人員管理、物料使用及相關注意事項。
(3) 重要施工項目,由廠商人員負責指導施工人員相關作業程序並於工地現場製作樣品(如鋼筋加工、模板組立、管線、裝修等)及相關施工項目缺失照片看板,以作為施工人員規範及借鏡。提供本工程之主要分包廠商或其他得標廠商資料。
(4) 討論總工程進度表。
(5) 主要工程項目進行順序及預定完工時間。
(6) 主要機具進場時間及優先順序。
(7) 工程協調工作之流程及有關負責人員。
(8) 解說相關之手續及處理之規定。例如提出施工及設計上之問題、問題決定後之執行、送審圖說、契約變更、請款及付款辦法等。
(9) 工程文件及圖說之傳遞方式。
(10)所有完工資料存檔的程序。
(11)工地使用之規定。例如工務所及材料儲存區之位置。
(12)工地設備的使用及控制。
(13)臨時水電。
(14)工地安全及急救之處理方法。
(15)工地保全規定。
(三)工地開工會議
1.施工廠商應與工程司會商,安排召開工地開工會議。開會通知應附有議程、主要分包廠商名冊、重要工作之作業順序、及施工之初步時程計畫。
2.會議之出席人員包括:
(1)施工廠商及其工地負責人(或工地主任)、各組領班、職業安全衛人員、品管人員及安排參與本契約工程之分包廠商。
(2)機關或工程司代表。
(3)管線單位及有關政府機構之代表。
3.議程至少應包含:
(1)介紹出席人員,並簡略說明其職責。
(2)介紹及解釋業主及工程司之組織權責及施工廠商之人力組織,含分包廠商在內。
(3)說明契約文件之適切性及分發情形。
(4)討論有關規範及契約圖說中之錯誤、疑義、遺漏及解釋等問題。
(5)討論有關工作條件變更、工期展延、原始與定案測量、部分與結算付款等問題,包括估驗截止日期及一式計價項目之單價分析等。
(6)討論有關變更通知、變更契約、進度照片、施工製造圖、產品資料、樣品等程序問題。
(7)討論有關辦公室、儲藏區域、工地範圍之使用及暫時借用等問題。
(8)討論重要設備之運送安裝順序,及安全、急救、緊急狀況處置、工區警衛、事務管理等之安排事宜。
(9)討論並解釋有關保險、法令、法規、交通規則、相關政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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