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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限制登记作业补充规定」部分规定-内政部地政司.doc

发布:2018-11-25约1.28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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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 【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45661號令 【要旨】:修正「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部分規定 【內容】: 修正「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部分規定(如下頁) 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部分規定 六、囑託限制登記應以囑託登記文書為之,其所列之標示,權利範圍或所有權人姓名不符時,登記機關應即敘明其事由,通知原囑託機關七日內更正或補正,並於登記簿註記「囑託限制登記補正中」,俟更正或補正後,再辦理限制登記或確定該土地權利非限制登記標的時,塗銷該註記。於未獲更正或補正前,如有申請移轉或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函催原囑託機關儘速辦理,並以副本抄送申請人。 十一、(刪除) 二十二、徵收放領之耕地於徵收前有查封登記尚未塗銷,於繳清地價後,仍得受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十四、辦理限制登記時,登記簿之登記日期欄除應載明年、月、日外,應加載時、分。惟電腦處理作業地區無須加註「時、分」。 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六、囑託限制登記應以囑託登記文書為之,其所列之標示,權利範圍或所有權人姓名不符時,登記機關應即敘明其事由,通知原囑託機關七日內更正或補正,並於登記簿註記「囑託限制登記補正中」,俟更正或補正後,再辦理限制登記或確定該土地權利非限制登記標的時,塗銷該註記。於未獲更正或補正前,如有申請移轉或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函催原囑託機關儘速辦理,並以副本抄送申請人。 六、囑託限制登記應以囑託登記文書為之,其所列之標示、權利範圍或所有權人姓名不符時,登記機關應即敘明其事由,通知原囑託機關於七日內更正或補正,俟更正或補正後,再辦理限制登記。於未獲更正或補正前,如有申請移轉或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函催原囑託機關儘速辦理,並以副本抄送申請人。 參照內政部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一四九五O號函釋意旨,增列部分文字,以利執行。 十一、(刪除) 十一、法院因債權人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而囑託辦理查封登記,縱其登記標的物已移轉登記與第三人,仍應即辦理查封登記,並將移轉登記之事實函復法院。 本點刪除。 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但書已有明定,爰配合刪除之。 二十二、徵收放領之耕地於徵收前有查封登記尚未塗銷,於繳清地價後,仍得受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十二、徵收放領之耕地於徵收前有查封登記尚未塗銷,於繳清地價後,仍得受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至未塗銷之查封登記,應函請原囑託法院依法處理。 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七條已明文規定囑託塗銷限制登記事項,爰刪除後段部分文字。 二十四、辦理限制登記時,登記簿之登記日期欄除應載明年、月、日外,應加載時、分。惟電腦處理作業地區無須加註「時、分」。 二十四、辦理限制登記時,登記簿之登記日期欄除應載明年、月、日外,應加載時、分。惟電子處理作業地區無須加註「時、分」。 為配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修正「電子」為「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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