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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多诉内政部长案.pptx

发布:2018-04-16约字共2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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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23 丁元元 1889年 卡多诉内政部长案 卡多先生是马塞市道路与水源公司的总工程师,1889年,马塞市政府取消了该公司的总工程师职位。 内容 他向市政府提出损害赔偿,但是市政府驳回了他的请求。 他又转而向普通法院起诉,普通法院认为,他与市政府的关系不是民法上的雇佣劳动合同关系,因而不属于自己的受案范围。 于是,卡多向省政府提出申诉,省政府认为这不属于公共工程合同关系,也称没有管辖权。 他又向内政部长申诉,内政部长也不受理。 他一怒之下,将内政部长告上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认为卡多与市政府之间的争议属行政争议,受理了此案并作出了判决。 判决中讲到:由于马赛市政府与市长拒绝受理卡多先生的申诉,故在当事人间产生了争议,这种争议审理权限属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的判决还认为,内政部长对事实上不属其权限范围内的问题放弃审理的作法是明智的。 卡多为什么向内政部长申诉? 为什么把内政部长告上行政法院? 行政机关 新兴资产阶级 法院 封建势力 背景 行政官法官时期(1790--1799) 保留审判权时期(1799--1872) 委托的审判权时期(1872年以后) 取消部长法官制 行政审判制度的发展阶段 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申诉由其上级机关受理,最终决定权属于国家元首。 这个时期严格来说只有行政救济没有诉讼救济 行政官法官时期(1790--1799) 1799年成立国家参事院作为国家元首的咨询机关 长期以来,国家参事院只有“保留的审判权”,原则上最后判决权属于国家元首,但国家元首已习惯于根据国家参事院的意见判决。 保留审判权时期(1799--1872) 1872年5月24日法律授予国家参事院以“委任的审判权”,允许国家参事院以其自己的名义作出诉讼判决,自此,国家参事院变成了行政法院。 委托的审判权时期(1872年以后) 但即使在1872年以后,行政司法仍残留一些“后遗症”,事实上行政法院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有诉讼管辖权限,换言之,行政法院还是个授权法官,而部长才是具有一般限权的法官 私人提出的任何行政申诉都要先向部长提出,部长以法官的身份审理,只有不服部长裁决时方可上诉到行政法院,这就是“部长法官制”理论。 “部长法官制”理论实质上就是行政机关为关于自己案件的法官,评判自己作出的行为,自从有了名符其实的行政司法负责审理行政机关与私人间争议以后,这种自己是自己案件法官的局面开始告危,从争议转向逐渐被判例法抛弃 法院最终抛弃这一理论就是在卡多判例中作出的,地方政府责任之诉毋须先由部长裁决,凡行政秩序中的争议从此都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时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诉愿才成为必要的程序。 1889年的卡多诉内政部长案否定了部长法官制,使得行政法院成为享有普遍管辖权限的法院,它标志着法国的行政诉讼和行政法院的最终确立,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由此诞生了 意义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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