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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一) 第51部分:除草剂防治非耕地杂草 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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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第51部分:

除草剂防治非耕地杂草》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制定背景、起草过程等;

(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2023年国家标准复审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3〕64号),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主持承担“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一)第51部分:除草剂防治非耕地杂草”的修订工作(计划号T-326)的修订工作,项目周期16个月。

(二)制(修)定背景

非作物田一般包括工业区、仓库、铁路、人行道、油库、厂房等,是在不涉及当茬作物种植情况下的杂草防除。登记除草剂一般以灭生性、长残留等为主。相对于传统农业方法,使用非作物田除草剂能够减少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节省生产成本。

国家标准“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一)第51部分:除草剂防治非耕地杂草(GB/T17980.51-2000)”于2000年首次发布并使用至今,期间未进行过修订。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主要问

题:

1、原标准“非耕地”的定义不够准确,可能造成除草剂的使用场景、施药目的性不确定;

2、施药时间和次数,原标准以气候条件为除草剂的施药时间,

分为a)春季处理;b)初夏处理;c)夏季处理,不能客观的反映除草剂的特性和适宜的施药条件;

3、调查时间和次数,原标准设定的初次调查时间与施药日期间隔较长,对于速效性较好的除草剂而言,调查时间与除草剂药效发挥最好时期契合度不高,无法准确的反映除草剂的特点;

4、药效计算方法,原标准药效计算公式错误。

5、标准格式不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2020》对标准制定的要求

鉴于上述问题,需要对原国标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

(三)主要起草单位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总体负责标准制修订各项工作,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北京市植物保护站(农药检定所)参与完成相关项目工作。

(四)编写人员与分工

标准制定过程主要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北京市植物保护站(农药检定所)等单位的人员组成,主要开展资料收集、方法研究、数据处理、文本编制、意见征集、试验验证比对等工作。

(五)起草过程

2020年9月21日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启动了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准则标准修订征集工作,指定了除草剂相关国家标准修订组长单位为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协作单位为北京市植物保护站(农药检定所),成立专家工作组,全面开展国家标准修订各项工作。拟定了标准修订计划,完成了文献资料收集整理、结构框架构建、试验方法研究、参数制定、标准验证、编制、征求意见处理、专家预评审等工作。具体如下:

1、资料收集

查阅了国内外有关标准、发表论文等文献资料,查询了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国际卫生组织(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农业标准、国家标准等资料。

2、形成征求意见稿

2020年11月11日正式发布了《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关于征求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准则国家标准修订意见的函》【农药检(药效)函(2020)134号】,收到的20多位专家建议及部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共计192条,结合征求到的修订意见,开始国标修订。2021年11月15日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召开了标准修订推进会。在查阅了大量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和综合调研、征求意见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前期的相关研究数据,根据试验验证工作情况并参照GB/T1.1-2020和《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形成了国标修订草案。2022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组织了专家审查会,对标准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提出了修改意见。根据专家意见,2024年7月16日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再次召开国标修订工作会议,培训国标修订相关要求,交流63项药效相关国标修订工作进展。会后,除草剂相关国标修订负责人组织全部14项除草剂国家标准修订单位、试验验证单位形成大的协作组,于7月25日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组织召开线上会议,对标准修订草案和编制说明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要求;7月30日,除草剂组线上召开了除草剂国标修订工作会议,会议介

绍了国标修订的工作背景、相关流程及要求,继续讨论了不同标准的写作关键问题和技术合理性,就相关修订标准确认了任务分工,规定了标准草案框架、编制说明及验证试验报告参考模板等问题。8月8日再次召开线上会议,对标准修订草案和编制说明制定中存在的问题开展充分讨论。8月15日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编写。8月26日召开线上会议,总结了标准制定的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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