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煤集团天溪煤制油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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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晋煤集团天溪煤制油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 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动火作业管理,明确各方责任,规范动火作业,预防事故发生。
2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天溪煤制油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天溪煤制油分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规定不适用于分公司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环科审核后,生产副总批准后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5.1.2
5.1.3
5.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5.1.5
5.1.6
5.1.7
5.1.8
5.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5.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
5.1.12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通知公司生产调度及附近作业的相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职责要求
7.1 相关单位职责
7.1.1 动火所在单位:明确指派人员参与动火作业,一般由安全员负责动火作业票的管理,由工艺管理人员或安全员进行危害识辨,并制定安全措施并组织落实;由具备监护能力化工人员作为监火人,指定化工班长为动火部位负责人。负责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
7.1.2 动火作业单位:负责明确动火负责人、有作业资格和能力的动火人和监火人。
7.1.3 安环科:负责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和特殊动火作业的审核,和全公司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7.1.4 质检科:负责及时准确进行动火分析
7.1.5 主管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负责特殊动火作业的审批。
7.2 动火作业负责人
7.2.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2.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2.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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