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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发布:2017-01-15约3.02万字共1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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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 规范公司内部的动火作业,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及动火作业的安全,避免各类因动火作业而引发的火灾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明确各类、各级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建滔天然气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内部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 2.2 除指定区域外的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时,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定义 3.1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 3.2固定动火区域-是指无大量可燃性物料储存或者与可燃物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在正常情况下(不需要采取特殊处理措施,按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动火作业)一般不会发生火灾的动火区域。公司内部机修车间及食堂为固定动火区域。 3.3禁火区域—是指公司内部除固定动火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在禁火区域内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取得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4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5动火区域—是指为了动火需要,以动火点为中心,周边10米内的区域。 参考文件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199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2—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1999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文颁发) 程序 5.1动火作业的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等三级动火作业。 5.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1.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1.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1.4凡公司、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环安科主任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1.5对于部分一级动火作业,经环安科、生产技术部经理确认许可后,也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1.6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动火作业的防火要求 5.2.1动火作业区域的确定: 在生产管制区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动火区域由动火作业所在区域的兼职HSE管理员确定;兼职HSE管理员不在时,由所在区域的技术员确定;技术员亦不在时,由当班的运行主管确定。在非生产管制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其动火作业区域由环安科的工作人员确定。 动火作业区域一旦界定,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动火作业区域;必须进入动火作业区域的人员或车辆必须经监火人员同意。 5.2.2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点的处理。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相应的有关规定。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在动火作业区域边界处合适的位置设置警戒和警示标识。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在动火点周围25 m以内,当装有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使用气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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