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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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管理制度 长江国际安环部 引用标准: AQ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行 业 标 准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chemical manufactory (送审稿) 2008-11-19 发布 2009-01-01 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1 .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长江国际库区及码头运行中的用火管理 公司库区围墙以内以及码头区域均属禁火区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接临时电源、动土、电器设备耐压试验等动用明火或易产生火花的工作,均应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本规定不适用于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相关标准规范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假释 3.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标准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长江国际AH001用火作业管理制度中将动火级别分为一、二、三级别,其相应内容与要求分别对应上述要求)。 4.1 特殊动火作业(长江国际定为一级动火) 是指凡带料、带压的容器、设备、管道在生产上确属必须动火的由技术专家指导并采取科学的安全措施后的用火,作为一级用火。一级用火安全风险很大,除非出现特殊状况,原则上不允许进行一级用火,码头平台动火时有甲乙类化学品装卸作业、储罐内化学品储存作业储罐附近10米内动火作业、在交换站内、灌装站台内有化学品作业情况时进行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4.2 一级动火作业(长江国际定为二级动火) 是指码头作业点30米以内、防火堤内或防火堤外10米以内(如防火堤或防火隔堤内储存品种均为丙类的可酌情按三级动火审批)、交换站、灌装栈台、雨污水管道、含污水的水沟和带有化工物料的动静密封点及其周围30米内用火,厂区、厂外有甲、乙类物料输送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长江国际定为三级动火) 4.3.1 除以上规定以外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如公司配电房、消防泵房、班组休息区、中控楼及前方楼的室内动火、远离易燃易爆场所的30米以上的空旷区域和指定地点。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经危险因素分析,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已极小或已消除,经公司安全部门现场察看许可同意,动火作业可按三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管理 5.1 涉及一级动火的工程应将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牵头组织的各相关专业人员讨论、论证,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施工。 5.2用火作业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在《使用明火申请表》上进行审批。 5.3用火单位须事先向工程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明火申请表》,经仓储部、安环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用火。 5.4一级用火最长期限为一天;二级用火和三级用火最长期限为一周,超期必须重新办理。每次用火前应填写《使用明火安全检查表》,具备用火条件方可进行。 5.5安环部视动火情况,经评审后应在《使用明火申请表》确定用火等级和安全措施。必要时可会同仓储部、工程部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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