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讲法律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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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 法律程序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报警。 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在上面签了名字。 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 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所有这一切,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1966年,沃伦首席大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诉嫌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因此,米兰达一案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 米兰达一案重新开庭,重新甄选陪审员,重新递审证据。米兰达本人原来的坦白当然是不能用了,幸好检方找到了新的证据。米兰达曾经跟以前的女朋友吹嘘过自己的犯罪经历,警察找到了这个女朋友,她在法庭上作了证。米兰达再次被判定有罪。 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1976年,34岁的米兰达在酒吧里与人争执斗殴,被刺身亡。警察逮捕了一个刺杀他的嫌疑犯。在讯问开始前,警察向嫌犯传达了“米兰达警告”。嫌犯选择保持沉默,但警察还是依法将其起诉。 米兰达规则 宪法要求我告诉你以下权利(1966):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律师可以陪伴你接受询问的全过程。 ▲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同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候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米兰达规则 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 如果警察没有提出米兰达忠告,那由此而收集 到证据将不被法院接受。 讲授内容 ● 概 述 ● 特 征 ● 作 用 概 述 一、法律程序的定义 1、程序的词义 在现代汉语中,“程序”是多义词,诉讼的法律过程,机器的操作规程,事项的展开过程和先后顺序。 从法学角度看,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 过程是时间概念,方式和关系是空间概念。程序就是由时空三要素构成的一个统一体。 2、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是指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方式和关系进行的法律行为。 ◆是针对特定行为而作出要求的 立法、审判、仲裁、选举、行政 ◆以法定的时间和空间方式为基本要素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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