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劳动合同法条例6篇.docx
广东省东莞市劳动合同法条例6篇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劳动合同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东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报酬;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7.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8.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正式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条件,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九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应当严格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劳动合同订立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变更日期和双方签字或盖章。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
1.双方协商一致;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解除或终止日期以及双方签字或盖章。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应得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1.自用工之日起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2.试用期满未与劳动者正式订立劳动合同的;
3.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4.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5.其他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仍继续工作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仍继续工作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仍继续工作的;
4.同时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