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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下企业常见问题详细解析大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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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下企业常见问题详细解析大汇总 来源:永川人才开发网????作者:永川人才开发网????发布时间:2009-3-24 8:32:54????点击数:133 职工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解除劳动关系? 不合法生育,合同到期能终止吗? 劳动定额应让九成人能完成 什么是欠薪保障金? 公司分立后 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职工可享受的假期及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劳动维权 利剑出鞘 单位不按月及时支付工资,怎么办?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十: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作者魏浩征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九: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 --作者魏浩征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八: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七:扩大经济性裁员的范围 --作者魏浩征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将有更多法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我们该做些什么--作者魏浩征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五:严格界定出资培训并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四: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意思自治”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三:引导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作者魏浩征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作者魏浩征 企业对职工除名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探析 什么是仲裁期限顺延的“正当理由” …………………… ?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 1.职工单方不签订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4月26日劳办发[1996]71号) 职工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用人单位可在其提出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和用人单位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约定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年5月10日京劳办发[1996]115号) 由于职工单方拒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如原服务合同、协议没有约定或企业没有规定赔偿办法的,可比照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中第四条规定执行。 2.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4月26日劳办发[1996]71号) 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经有关机构证明尚未处理完毕或由于其它问题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3.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4月26日劳办发[1996]71号) 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满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年5月10日京劳办发[1996]115号) 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自本通知下发后,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工会调解,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关系。 4.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按自动离职处理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年5月10日京劳办发〔1996]115号) 由于职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职工有新的接收单位的,企业应将劳动关系转移到接收单位;职工无接收单位的,企业应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15日内将其档案转移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 5.职工下落不明可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1995年7月31日劳办发[1995]179号)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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