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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办理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定期进行校验。
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本须知载述办理医疗机构校验许可的一般规定,凡申请医疗机构校验者,请仔细阅读。医疗机构在执业期间,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许可。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收到申请材料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受理至作出行政许可总时限三十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三十个工作日
管辖范围:下列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拟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须事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校验:设区市直属医疗机构及其设置的非独立的分支机构,100-1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不满100张床位的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以及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急救中心(站)。
校验期: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一)、办理条件: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各年度工作总结; 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9.、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10、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1、《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受理凭证复印件。
(二)、材料要求: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且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三)、受理标准:申请人应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真实、规范、有效。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请人受理单,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2、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审核人员备案。
操作流程:
申请(递交申请材料)——受理(或补正后受理)——现场审核——专家评审——审定——核发
一、受理
受理标准:申请人应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真实、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请人受理单,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2、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审核人员备案。
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核
审核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医疗美容管理办法》;
5、《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6、《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7、其它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人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之后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必要时可组织两名以上的专家组成考核组),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批流程表,送复审人审核。
时限:11个工作日
三、复核
复核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同意审核人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8个工作日
四、审定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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