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心脏病-汕医《妇产科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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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心脏病 汕头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郑丽璇 概述 妊娠合并心脏病是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我国居孕产妇死因第二位。 常见心脏病种类有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妊高征性心脏病及围生期心肌病。 由于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心血管发生的生理变化明显加重心脏负担,尤其是妊娠32-34周时全身血容量达高峰,分娩时及产褥初3天内心脏负担最重,是最易发生心力衰竭的关键时期,应特别加强监护。 诊断标准 1.诊断依据 1)孕前有心脏病史及风湿热病史 2)劳力性呼吸困难、经常夜间端坐呼吸、咳血、经常胸闷、胸痛。 3)紫绀、杵状指、持续颈静脉怒张 4)心脏听诊舒张期杂音或粗糙的全收缩期杂音 5)心电图有严重的心律失常 6)X-ray或超声心动图提示心界扩大及心脏结构异常 诊断标准 2.心功能分级的诊断标准 I:一般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II:一般体力活动稍受限制,活动后心悸、轻度气促,休息时无症状 III:一般体力活动显著受限,休息后无不适,轻微日常工作即感不适、心悸、呼吸困难,或既往有心衰病史 IV:不能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 诊断标准 (1)早期心衰 休息时心率大于每分钟110次,呼吸超过每分钟20次 轻微活动后即出现胸闷、心悸、气促 夜间常因胸闷而坐起呼吸或喜到窗外呼吸新鲜空气 肺底部出现少量持续性湿罗音,咳嗽后不消失 诊断标准 (2)心衰 1)主要标准:夜间阵发性呼吸困难或端坐呼吸;颈静脉怒张;肺部闻及罗音;心脏扩大;急性肺水肿;舒张早期奔马律;静脉压增高大于12mmHG;循环时间大于25秒;肝颈逆流征(+) 2)次要标准:足踝水肿;夜间咳嗽、劳累时呼吸困难;肝肿大;胸腔积液;心动过速;治疗后5天内体重下4.5公斤以上 具备两项主要标准或一项主要标准、两项次要标准可确诊 治疗 1.孕前 对于有心脏病的育龄妇女,一定要求在孕前做好孕前咨询,明确心脏病的类型、严重程度、心功能状态,以决定能否妊娠。有以下情况者不宜妊娠 心功能III级以上;有心衰史;肺动脉高压;紫绀型先心;严重心律失常如房颤;风湿活动期;合并细菌性心内膜炎;合并其他严重疾病如妊高征、肾病。 治疗 心脏病变较轻,心功能I-II级,无心衰病史,也无其他并发症者可在心内科和产科医生密切监护下妊娠 不宜妊娠的心脏病孕妇应在孕早期行人工流产,妊娠12周以上引产。若已心衰应在心衰控制后再终止妊娠 治疗 2.孕期 1)定期产检:孕20周前每周1次,20周后每周1次,尤其32周以后发生心衰危险增加,必须严格按时进行,是否正规监护直接关系到母婴预后。预产期前2-3周提早入院待查产 2)保证充分休息:每日睡眠10小时以上,避免过劳 治疗 孕期 3)整个孕期体重不超过10Kg,以免加重心脏负担。饮食以高蛋白、高维生素、低盐、低脂肪为宜 4)避免和预防增加心脏负担:防止各种不利因素如贫血、妊高征、情绪激动,尤其要预防上呼吸道感染 5)药物:维生素、铁剂 治疗 3.分娩期 心功能III以上行剖宫产;心功能I-II、胎儿不大、产道条件良好无其他指征可在严密监护下阴道分娩 1)第一产程 适当镇静(安定) 吸氧 产程开始即予抗菌素 心电监护:血压、心率、呼吸及早发现心衰 胎心监护 治疗 分娩期 2)第二产程:为减轻心脏负担,应缩短第二产程,可用产钳或胎头吸引产 3)第三产程: 胎儿娩出后将纱袋置于腹部,以防腹压骤减诱发心衰 宫缩剂:催产素10u 肌注 控制输液速度 治疗 4.产褥期 产后3天仍是心衰发生的危险期,尤其产后24小时内,应注意做到 1)卧床休息,产后3天内不宜起床,注意血压、心率、脉搏、恶露 2)抗菌素应用至少1周 3)产后10-14天无特殊方可出院 4)心功能III级或III级以上不能哺乳 5)做好计划生育指导工作,不宜再妊娠者产后1周行绝育术 治疗 5.心力衰竭的处理 体位:伴卧位,双足下垂 吸氧 高流量(6-8L/分钟)面罩或加压供氧 强心:西地兰0.4mg+5%GS20ml静推,4-6小时后重复,24小时总量0.8-1mg 减轻心脏前负荷 :速尿20-40mg 注意电解质平衡。适当应用消心痛5-10mg、硝酸甘油0.3mg减少静脉回流 减轻心脏后负荷:酚妥拉明、硝普纳(胎儿娩出前不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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