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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ppt

发布:2021-10-14约1.8千字共1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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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一、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法规 (一)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法规概述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2)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针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二)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5.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⑴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⑵施工安全事故法律责任 对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者漏报事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⑷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⑴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⑵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根据《建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①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②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③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④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⑶不得向相关单位提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 ⑷编制工程概算时应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的合理费用 ⑸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②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④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2.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⑴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勘察成果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施工安全的重要因素和前提条件。因此,勘察单位必须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准确。勘察单位在作业时,也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勘察作业人员的安全。 ⑵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由于设计责任造成事故,设计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有: ⑴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⑵依法处理安全事故隐患 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⑴机械设备、物资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⑵特殊机械设施安装及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5.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监督管理 (四)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 1.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⑴应急预案的编制与评审 ⑵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 2.安全事故的报告 ⑴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⑵事故报告的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⑴组织紧急救援减少损失 ⑵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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