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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彰化师範大学单独招收身心障碍学生招生规定.doc

发布:2017-04-22约1.49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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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2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招生規定 102.12.4 103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單獨招生,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以及「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處理原則」之規定,訂定本規定。 本校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招生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相關學院院長及相關學系主任等組成,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並處理招生有關緊急事項。 各系所為辦理本項招生,應設置招生工作小組,置成員若干人,其組織由系所自訂,成員人數不得少於五人,系所主管為當然成員,並兼召集人。系所招生小組應擬訂招生名額、考試方式、考試科目、成績比例及各項審查等有關事項,由召集人提報本招生委員會核備。 本項考試之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招生名額、報考資格、報名方式、應繳資料、考試方式、考試日期、同分參酌順序、放榜公告、成績複查及其他相關規定,提經本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明列於招生簡章中,招生簡章應於受理報名二十天前公告。 報考資格為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符合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者,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業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安置就學且有證明者。 各學系單獨招生名額以該學系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 每位學生限報考一校一學系。 考試日期由教育部協調後統一訂定。 辦理本項考試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障礙情形做適性規劃。考試方式包括書面審查、面試、術科等,儘可能摒除筆試為原則,由各學系自訂。 錄取原則: 由本招生委員會決定最低錄取標準後,依招生名額錄取正取生,並得列備取生;若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時,得不足額錄取。 正取生報到後,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到原核定招生名額數為止。 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相同或備取生總成績相同時,依各學系訂定之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擇優錄取。 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由本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註冊入學前報教育部核定。 凡通過本項考試入學者,於註冊時需繳交正式學力證明文件,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考生所繳之任何證明文件,經查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不實者,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並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已畢業者或退學者繳銷其學位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並負法律責任;本規定需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招生簡章明訂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需於規定期限內向本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考生對報名資格、成績評定、入學手續等有關事宜,認為有影響本身權益,得於放榜後一週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逕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招生委員將於一個月內查明並將結果函覆,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考生若有不服時,得依法提出行政爭訟。 辦理試務工作時,應妥慎處理,若有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報名本校者,應主動迴避,並對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如具利害關係者應主動迴避,利害關係者之迴避原則依照行政程序法辦理)。 採面試、術科需以錄音、錄影或詳細??字紀錄。 招生各項資料保存一年,其期間自放榜日起算。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則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本規定經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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