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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生物资产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
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生物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所包
含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能够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其成本能够可靠
计量的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
产。
第三条 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各项:
(一)用于科学实验的生物资产;
(二)用于旅游观赏的生物资产。
第二章 消耗性生物资产
第四条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以及在将来收获
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薪炭
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第五条 企业取得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应当按其实际成本进行初
始计量。
(一)外购的用材林、育肥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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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按其购买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
的相关税费确定。其中,其他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相关税费,
包括场地整理费、装卸费、栽植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实际成本,应当按其在收获
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其他直接费和应分摊
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
(三)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应当按其
郁闭成林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良种
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及其他管护费等必要支出确定;
(四)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实际成本,应当按其在出售前发生的
饲料费、人工费、其他直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
产畜和役畜转为育肥畜的成本,应当按产畜和役畜转群时的账面价值
确定;
(五)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实际成本,应当按其在出售或入
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其他直接费和应分
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
(六)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参照人工培
育的同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确定。
第六条 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郁闭成林后发生的管护费用等
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因择伐、间伐而补植林木类消耗性
生物资产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
第七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对消耗性生物资产进行检查,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等原
因,使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当按可变现净值
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并确认为当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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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八条 企业将消耗性生物资产出售或收获为农产品时,应当按
其账面价值结转成本。结转时,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
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方法,计算确定转出消耗性生物资产
或收获的农产品的成本;收获的农产品应当作为存货处理。
因死亡、毁损、盘亏或盘盈消耗性生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收益,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生产性生物资产
第九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
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十条 企业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其实际成本进行初
始计量。
(一)外购的经济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
应当按其购买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
产的相关税费确定。其中,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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