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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准则4号》)发布於2013年4月1日,主要针对企业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核算进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准则4号》的宗旨是建立企业严格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方式,同时确保企业核算符合国家有关财务核算法规要求。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长久持有的非商品,可以为企业提供服务或获取收入的资产,包括可固定使用的设备、电子设备、车辆、工程、设施、房屋及其他可供长期使用的资产,或任何其他以总账(未考虑折旧)金额大于人民币十万元(含税)登记为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企业对固定资产使用和核算,以及企业必须且能够在报表中确认价值的其他资产,如合同所有权和许可证获取权。但本准则不适用于不具有划分价值并不能够确认价值的其他资产,如无形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申购、投资、使用和核算
第四条企业对不同固定资产进行类别划分,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登记并申报正确完整的条目,以及对本年度新增的固定资产及二次折旧等进行报告要求。
第五条企业应当实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立一套完整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依据法律法规、核算准则和企业内部规定,实行绩效评估、监控和管理过程。
第六条企业应处理固定资产的申购和使用,同时保护固定资产正确合法高效地运用。固定资产的申请、装置和使用,有关单位或部门必须核算清楚,执行完整而有效的记账处理方法,有效地跟踪所有固定资产的采购、折新和使用记录。
第七条企业对于新增固定资产,必须按照核算法定手续,交付价款后,应将购入资产入账,实施监控并进行管理。
第八条企业应当保存固定资产的收支凭证薄,明确记载固定资产使用的贷方和借方,清楚地列明发生的时间、金额,以及支出的项目及用途。
第三章 折旧方法
第九条企业采用国家规定的用途分类核算法,将固定资产的成本拆分为原值和累计折旧,并据此计算折旧率;计提折旧时分两层累进,即原值当期计提全部折旧,累计折旧计提折旧从新增折旧累计。
第十条企业测算折旧,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折旧方法及期限,并依据折旧方法选择合适的折旧期限;如折旧方法的年限大于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则采用折旧年限最长的固定资产作为折旧年限计算折旧;如折旧方法的年限短于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则折旧期限以将固定资产折旧至残值为临界点。
第四章 终止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已到期报废折旧,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持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采取消除固定资产的手段,并依照国家规定,确认改变原固定资产的社会经济价值,以及可能的净收益。
第十二条对于报溢或报损的固定资产,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更正其账面价值;对于出租收入和出租支出账簿,企业应当根据租赁期限和租赁用途,及时跟踪租金支付情况,及时进行结算和核算。
结论: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明确了企业在使用管理固定资产的重要性及具体的申购、投资、使用和核算方面的要求,其明确的测算、管理方式,将科学地规范固定资产的核算,有效地控制固定资产的使用,在企业实施财务等方面提供有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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