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ppt

发布:2018-04-12约3.34千字共22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简并税率政策讲解 徐汇区税务局 2017.6 *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2. 2017年6月30日以前已申报确认销售(纳税义务发生)尚未开票的,仍可按13%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3. 2017年7月1日以后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按对应的蓝字发票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4. 2017年7月1日以后取得的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继续按票面税额抵扣。 二、关于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一)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税率11%、6%的货物服务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即:按票面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 *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即:以不含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 金额 税率 税额 9708.74 3% 291.26 进项税额=9708.74*11%=1067.96 注意: (1)购进的货物必须是适用11%税率的农产品,上道环节一般是小规模农产品流通或粗加工企业。 (2)开具的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2]75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7.1起不再作为抵扣凭证 (3)申报进项填在第6栏,仍要办理发票认证(勾选)手续。 *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即:以免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 金额 税率 税额 10000 免税 0 进项税额=10000*11%=1100 * 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几点说明: 1.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时使用,并且不得汇总开具。 2.收购方应建立相关台账,记录收购品种、数量、金额、收购地点、运输方式,并妥善留存有关农业生产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购合同、运费结算单据等资料备查。 *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即:继续按13%抵扣 金额 税率 税额 10000 免税 0 购进时抵扣进项税额=10000*11%=1100 生产领用时抵扣进项税额=10000*2%=200 19号公告解读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 *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税[2012]38号、财税[2013]57号执行。 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 (1)买卖农产品的进项扣除率统一由13%调整为11%。 38号文: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 (2)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扣除率由13%调整为依照用于生产的货物的税率分别适用:货物税率为17%的,扣除率仍维持13%,货物税率为11%的,扣除率调整为11%。  38号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如果同时用于两种不同税率的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