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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计电算化基本要求
第一节 会计电算化法规制度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不少法律、法规规范管理会计电算化的各项工作。1989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严格规定了会计核算软件标准,明确了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经财政部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评审。1994财政部发出《关于大力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通知。提出了会计电算化培训目标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1994年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财政部正式制定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等一系列法规,进一步加强了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促进了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会计法》及相关法规对电算会计的相关规定
1999年10月31日通过的新《会计法》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1996年6月17日由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有多个条文对会计电算化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规范。例如:
第四十四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六十一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九十八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账簿的有关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二、会计电算化专门法规
按照《会计法》规定,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等一系列国家统一的会计电算化专门法规制度。同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也对电算会计具有约束力。
第二节 会计核算软件的要求
本节主要介绍的是《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
一、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要求
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核算软件在设计、应用、维护等方面应符合以下的基本要求。
3.会计核算软件中的文字输入、屏幕提示和打印输出必须采用中文,可以同时提供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对照。
第五条 会计核算软件设计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提高会计核算工作效率。
第六条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划分会计期间, 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核算软件可以根据用户需要同时具有提供按照其他会计年度生成参考性会计资料的功能。
7.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具有在机内会计数据被破坏的情况下,利用现有数据恢复到最近状态的功能。
8.单位修改、升级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改变会计核算软件运行环境,应当建立相应的审批手续。
9.会计核算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必须为使用单位提供会计核算软件操作人员培训、会计核算软件维护、版本更新等方面的服务。
二、会计数据输入功能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会计核算软件的会计数据输入采用键盘手工输入、软盘转入和网络传输等几种形式。
第十条 会计核算软件具备的初始化功能,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输入会计核算所必需的期初数字及有关资料, 包括:总分类会计科目和明细分类会计科目名称、编号、年初数、累计发生额及有关数量指标等;
(二)输入需要在本期进行对帐的未达帐项;
(三)选择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记帐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成本核算方法等。
(四)定义自动转帐凭证(包括会计制度允许的自动冲回凭证等);
(五)输入操作人员岗位分工情况,包括:操作人员姓名、操作权限、操作密码等。
上述初始化功能也可以在程序中加以固定。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软件中采用的总分类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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