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电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 2011-04-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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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
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2009)锦律非(证)字第325-15 号
致: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锦天城”)受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都电源”或“公司”)的委托,就南都电源本次根据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股票期权数量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锦天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
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 号》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南都电源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股票期权数量相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锦天城特作如下声明: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锦天城及锦天城签字律师均不持有南都电源的股
份,与南都电源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锦天城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以及对事实的了解和对
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锦天城依赖有关政府部
门、南都电源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做出合理判断。
锦天城得到南都电源书面保证和承诺:南都电源向锦天城提供了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的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隐瞒、
遗漏或误导,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
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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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南都电源本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和股票期权数量相关事宜依法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和股票期权数量相关事宜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股票期权数量事宜以及相关法
律事项的合法和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股票期权数量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股票期权数量事宜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锦天城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股票期权数量事
宜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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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南都电源、公司 指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指
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根据《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
标的股票 指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南
都电源股票
依据《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
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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