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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论测谎结论的证据属性和规则.doc

发布:2018-08-17约1.07万字共1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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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sh PAGE PAGE 9 论测谎结论的证据性适用及规则 摘要:测谎结论已经进入到我国司法领域,但对于测谎结论的属性还存在种种争议。测谎具有鉴定结论的所有特征,应当属于鉴定结论,并拥有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但是由于测谎技术鉴定对象的特殊性,在适用测谎结论时不能等同于普通的物证鉴定,必须增加一些限制性规则,在发挥科技手段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兼顾保障被测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测谎 鉴定结论 证据规则 测谎技术其实已经不是什么新的发明,在现代测谎诞生一百多年的时间里,随着人们对人类心理活动认识的深化以及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测谎技术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进入21世纪,科研人员还在不断的扩展和完善这一技术。由于种种原因,测谎技术进入我国的时间比较晚,20世纪末期司法界才开始测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对大多数人而言测谎还遮盖着一层神秘面纱,人们通常按照自己的想象去理解测谎仪与测谎行为,正因为如此,测谎的法律许可性和证据价值成为司法界争论的焦点。测谎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却很猛,适用范围已经由司法中的刑事领域向民事领域拓展,介入到社会的日常活动也只是时间问题,因此,解决测谎司法上的定位、构建测谎鉴定规则就显得尤为迫切。 我国司法界目前所说的测谎是对心理生理测试的习惯称呼,测谎仪也是对“多道心理生理记录仪”的通俗提法,虽然专业测试人员更愿意用心理生理测试来解释测谎,但测谎的提法似乎生命力更强大,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测试的目的性,且通俗易懂,以此作为法律用语也并无不妥,以下也将按照习惯称心理生理测试为测谎,测试结果称为测谎结论。 一、测谎结论证据属性的争端 测谎的法律问题首先是测谎活动的属性,即测谎技术是否属于鉴定技术,测谎结论是否属于鉴定结论。 国内关于测谎结论证据属性的观点 学理界对此存在三种观点:肯定、否定和有限采纳。 肯定测谎结论的证据属性。认为测谎技术属于一种专业技术,测谎结论是专业测试人员运用其知识和技能,分析通过仪器记录的被检测人的生理反应做出的判断结论(1)。第一,测谎人员是专业技术人员,其具备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能够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经过分析检测后作出结论性意见,并具有一定权威性;第二,测谎的对象是在查明案件事实过程中涉及到的具体的人和事,属于待证事实,该事实的核查验证结果影响案件事实的清楚确认,具体的说是对证人证言的鉴别,而不是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的意见;第三,测谎技术所依据的原理和使用的仪器,经实验和实践验证,具有科学可靠性;第四,测谎结论是测谎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检验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的带有主观认识性结论,专为司法活动推进提供专家意见,符合专家意见证据属于鉴定结论的特点;第五,测谎结论具有复查的可能。测谎仪是通过记录血压、皮肤电阻、呼吸等变化来检测的,因此,鉴定对象具有专属性,而鉴定的过程和方法,那些记录测试过程录音、录像资料及测试图谱,都成为复查的客观依据,符合鉴定结论可以复查的特点。综上所述,测谎技术完全具备司法鉴定技术的构成要件,测谎结论也拥有鉴定结论的全部特点,并且在诉讼中应当与其他司法鉴定结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否认测谎结论属于鉴定结论。司法理论与实务界有相当的人坚持此观点,认为测谎结论有别于鉴定结论(2)。主要的理由是:(1)测谎的对象是人的思维,而不是具体的物,传统鉴定技术鉴定的对象都是与诉讼事实有关联的物,不论是有形的或是无形,肉眼可见或不可见的,但都是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而测谎鉴定的是人的思维活动,属于不可捉摸的东西,且不论结论是否可靠,都应当属于另类;(2)测谎的原理方法不确定,虽然是根据生物学、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但并没有完全解决测谎所涉及到的理论问题,所有的鉴定技术都有成熟的理论作支撑,测谎技术并不具备,测谎结论显然还缺乏成为鉴定结论的条件;(3)测谎是对被测人生理心理活动的反映,而不是对诉讼中涉及到的待证事实的反映,测谎结果与案件关联度不大,产生不了证明作用;(4)认为测谎技术的准确程度不高,不足以构成鉴定技术,国内发生的几起测谎错案就是最好的例证;(5)最早研究测谎技术的美国,法院对测谎结论的证据性还没有认同,我国测谎研究刚刚开始,更应当持谨慎的态度。所以测谎结论不宜作为鉴定结论予以采信,目前只能作为一种侦查技术,测试结果不得提交法庭影响法官的判断(3)。 对测谎结论有限度的采纳。认为测谎拥有相当的技术含量,测谎结论应当属于鉴定结论,但基于测试结果的准确性与鉴定结论的要求尚有距离,对完全采纳测谎结论作为诉讼证据可能产生的后果无法预测,因此,有专家建议参照美国证据采纳规则中“有限采用规则”该规则的含义是:言词证据或实物证据可以为某个限定的目的而被采纳为证据。例如,某证人先前的矛盾性陈述可以用来对该证人进行质疑,但是不能用来认定案件事实;某证据可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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